▲黃姓模板工人,被控酒駕致人於死,因累犯被台南地院判刑3年10月。(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黃姓板模工人因公共危險案被判6月徒刑,甫出獄才4個月,即再次酒後騎機車與王姓男子機車發生碰撞送醫,王男傷重不治,黃男經抽血換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75毫克,黃男經通緝到案,台南地院以黃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累犯判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2018年6月10日上午11時在自宅喝酒後,上午11時15分騎機車準備前往南科工地上工,行經善化區一路口處,疏於注意,與王男所騎乘沿產業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口,發生碰撞, 雙方人車均倒地,2人均送醫急救,其中王男因頭部鈍傷、神經性休克不治。黃男抽血驗得其血中酒精濃度達175.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75毫克)。
台南地院囑託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為王男駕駛機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另黃男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駕照註銷駕駛機車,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同為肇事原因。黃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認為,黃男因公共危險案,經院方判處6月徒刑,2017年6月1日確定,甫於2018年2月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為累犯,加重期刑,且2019年初法院審理中,他屢傳不到,1月發布通緝,3月始緝獲歸案。黃男有3次公共危險的紀錄,明知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的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在飲酒後,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已造成相當危險,並致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犯罪所生的危險及損害甚鉅。且黃男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判處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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