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貪污案遭判8年定讞,但此案僅因關鍵證人單一指證就定罪,讓人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圖/資料照)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於台鐵台北車站招標案中,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兩萬美元賄款,一審及二審都判她無罪,但高院二審的無罪判決,被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改判,認定郭瑤琪有收賄兩萬美元,並有對價關係,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監委陳師孟長年關注此案,近日在部落格「尖尾週記」透露,高檢署一年多前新設置的「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重新檢視了該案確有判決疑義,決定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救濟,讓郭瑤琪的冤案露出一線曙光。
郭瑤琪案引發的爭議性已久,重點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欠缺規範,以及對於確定判決救濟無門。就前者而言,有沒有收錢?有無職務上的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都只有關鍵證人李宗賢單一指證,其他補強證據都不足,就可以判處8年的刑期,怎會讓人服氣!
至於後者,現行法規定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再審採「自裁自審」,由受命法官裁定要不要再審,為避免麻煩,以及同溫層效應形成的同儕壓力,准予開啟再審的案件極少,再審條件放寬後,這種情況也沒有改變多少。至於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是為了替有罪確定判決的被告爭取無罪判決,但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追訴犯罪,目的在獲取有罪判決,這樣的制度設計等同是在「自打嘴巴」,混淆檢察官的角色。
很多人都知道要對法官的自由心證設定規範,才能解決問題,但自由心證是審判的核心,對之設定規範將引發有無侵犯審判獨立的疑義,操作上有極高難度,現行法也僅設限自由心證不可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實際運作結果會受到個別法官的學養、經驗及人格等因素的影響。
在台灣,法官的產生主要以考試,法官年輕識淺,社會經驗缺乏。受完訓擔任法官後,囿於身分又不敢經營人際關係,加以法官社群極為封閉,最保守不出錯又能自保的方法,就是遵偱前輩走過的步伐。因此,除了打破現行訴訟制度外,別無其他可以限縮法官自由心證的方法。
法官並非不會犯錯,但現行實務對於確定判決開啟救濟的案例卻寥寥無幾,究其因素恐怕多來自於不願認錯的駝鳥心態。近年來,由於外國對於確定判決,例如日本的足利事件、絝田事件、東京電力公司女員工被殺事件等,都已開啟救濟程序,台灣亦有多件確定判決案件,一再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為回應外界殷殷期盼,法務部於106年在高檢署設置「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針對已經再審或非常上訴遭法院駁回的案件再行審查,受判決人可透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區律師公會等團體或組織,向高檢署提出意見書。審查會組成員包括檢察官、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律師及退休司法官,審查會若認為案件有非常上訴或再審的理由,應分送檢察總長或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參酌,故僅屬「建議」性質,並無強制力。惟實際運作數年,並無積極成效,還曾因劉正富殺人案,以監察院不符「保障司法及人權的團體及組織」駁回聲請,遭監委痛批法務部「只是應付社會聲浪而已」。
因此,要期待司法機關內部對現有制度進行修正,難有效果,單靠司法機關內部自律、自省,要挽回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絕對不可能,只有大破大立,引進外在監督制度,才能重整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
所以應審慎考慮法制變革,在司法體系以外,對於確定判決設立一個獨立機關進行再審程序的審查,避免由現行司法官進行審理時所面臨之問題。比較法上英國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挪威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Norwegian 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ttee),以及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無辜者調查委員會(The NorthCarolina Innocence Inquiry Commission)都有類似組織,司改國是會議亦曾作此建議。
或許有人質疑,這是侵犯司法獨立?然而司法獨立的前提,是人民對於司法信任,以目前不到四成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根本不信任司法,還有什麼資格談司法獨立。如果司改連這個都做不到,一切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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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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