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長蘇嘉全24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處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達成共識,若法官、檢察官確定貪汙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應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全案預計28日三讀通過,不過40多條條文仍需要交給黨團協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於《法官法》第43條增訂1項條文,即「實任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第50條第1項前3款之懲戒處分者,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俸給。」立委黃國昌表示,若法官貪汙,不准從納稅人身上領任何一毛錢。
「如果這要稱為陳玉珍條款我也沒意見!」前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玉珍因收賄遭判刑12年定讞,但她在停職期間領了6年多的半薪,黃國昌認為,這件事情讓人無法容忍,貪汙確定後,就必須繳回停職期間所領的薪水,「這筆錢一定要追回。」
黃國昌表示,最重要的就是確立立法原則,貪汙確定後「停職」就不該領任何薪資,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蘇嘉全討論時也表示,法官和一般公務人員的社經地位不同,猶如對政治人物的要求比較高,最後裁示通過增訂時代力量所提的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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