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釋字777號】無過失肇事,你就沒有罪?

▲▼ 88車禍            。(圖/記者洪正達攝)

▲車禍發生時,即便無過失,但若有人傷亡,一定要等到警察來才能離開,否則輕則罰鍰和吊扣駕照,重的話可能要坐牢!(圖/記者洪正達攝)

車禍發生時,即便你沒有錯,無過失肇事,但沒留在現場也算是肇事逃逸。台灣法院一直秉持這個邏輯,直到最近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

到底車禍發生時,什麼時候可以走?什麼時候不能走?走了會有什麼責任?車禍發生後,不管有沒有人傷亡,其實都不能擅自離開!如果沒人受傷,卻擅自離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處一千至三千元罰鍰,還要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如果有人受傷,卻還擅自離開,將從吊扣駕照變成吊銷,還會構成肇事逃逸罪,是要坐牢的。因此,不管有沒有人受傷,其實你都不能擅自離開,只是罰的輕跟重,以及你離開前應該做的處置。

當然,如果「無人受傷或死亡」,你必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做完以下4件事,你就可以離開:

1.如果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如果發生火災,應迅速撲滅,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3.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除非你能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路邊。
4.通知警察機關,除非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但是,如果「有人傷亡」的話,不管怎樣都不能任意變動現場,也不能自行和解,一定要等待救護人員及警方到場。

簡單來說,沒人受傷的話,你只要跟對方喬好、達成和解,就可以離開;如果有人受傷,不管對方是否接受和解,都應該等待警方到場,確認現場及雙方資料,才能離開。

最近的大法官解釋777號,特別去處理到底「肇事傷人」包不包含「無過失的情況」。舉例來說,有一個人開著車卻莫名其妙地超速撞上安全駕駛的你,你到底有沒有必要停下來救助他,幫忙報警,等待警察到場後再離開呢?

過去的法院判決都認為「要」,也就是說,即便不是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車禍,只要有人受傷,你都有留在現場報警的義務。但釋字777號則寫下新規則,認為「不用」,如果車禍造成傷亡,但你毫無過失的話,你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要注意的是,大法官只有說「不犯罪」,所以即便是無過失肇事,擅自離開還是會有罰鍰、吊扣駕照。

但這個結果看起來很奇怪:「說不罰,結果還不是要罰,到底在幹嘛?」大法官背後的意思是,至少在無過失這部分,應該不需要讓人坐牢,這樣的處罰太嚴重,因此用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就好。

簡單來說,車禍發生時,如果沒人傷亡,除非雙方有喬好或和解,才能離開;若有人傷亡,一定要等到警察來才能離開,否則就有被處罰的危險,輕則罰鍰和吊扣駕照,重的話可能要坐牢,千萬不要覺得沒人受傷就擅自離開喔!(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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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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