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躲國小女廁拿鏡子偷看 逃到校門口被逮揮拳…判賠2萬元

▲屏東地院判決賴男必須賠償謝女2萬元精神撫慰金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屏東地院判決賴男必須賠償謝女2萬元精神撫慰金 。(圖/記者陳崑福攝,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大學畢業的賴姓男子,躲在國小女廁內,以鏡子放置在隔間板下方空隙,偷窺謝姓女子如廁,被謝女發現,欲掙脫離去,揮手毆擊謝女臉部受傷,謝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5萬元,法院審理審酌證人及醫院開出診斷書、兩人體型等,認賴是在掙扎時打到謝女的臉部,不是直接毆擊,判決賠償2萬元。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

判決書說,賴姓男子於2017年12月5日19時30分前某時許,躲藏在屏東縣一間國小女生廁所內第二隔間,於19時30分許,發覺謝姓女子進入該廁所第一間隔間,便以鏡子放置在隔間板下方空隙方式,窺視謝女小便。

賴男欲離開廁所時,被謝女與其柯姓友人發現,上前抓住他上衣,拉扯間,謝女臉部被打傷,控告賴男傷害罪與民事賠償精神撫慰金25萬元。

法院開庭,賴男說,謝女誣指他為偷窺色狼,遭多人圍攻欲求掙脫,可能因此不小心造成她受傷,沒有出手打她。醫院出具驗傷單指謝女並無明顯外傷,也無鼻子部位傷勢。

原告的柯姓友表示,賴男在學校門口被謝女拉住衣服,他掙扎轉身時手去揮到謝女的鼻子,應該不是正拳,是手揮打的。何況賴男身高身高178公分、體重92公斤,謝女150公分、體重55公斤,如賴男以出拳方式直接毆擊謝女臉部,其傷勢恐非僅如此,認請求精神慰撫金25萬元過高,判決賠償2萬元;傷害罪部分經高雄高分院判處拘役20日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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