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保母摔死女童案,判刑13年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南一名有執照的林姓保母,2017年初受託照顧1歲4個月大的翁姓女童,但因不堪女童哭鬧,竟情緒失控,先抓女童雙腳甩動女童,之後更以頭下腳上的方式,將女童重摔落地,女童送醫後2月死亡。檢方依照殺人罪嫌起訴,最高法院審理後,26日依照「成年人傷害兒童致死罪」,重判13年定讞。
判決指出,林女自2016年12月間接受翁姓夫婦委託,以每個月15000元的代價,照顧當時1歲多的翁姓女童。但僅照顧不到2個月,就發生這起悲劇。案發當天早上7點多,女童被送到保母家中後開始啼哭,保母的丈夫雖曾前往安撫,但女童仍一直哭泣。一直到上午9點多,林女聽到女童還在哭,竟抓起女童雙腳,以頭下腳上的姿勢將女童甩動3次,再將女童放回床上。
但女童仍繼續哭泣,林女情緒失控,竟抓住女童右腳,以頭下腳上姿勢舉起,將女童舉到肩膀高度後鬆開右手,女童重重摔落在舖有軟墊的地面,導致頭部受重創,逐漸陷入昏迷。林女事後發現不對勁,趕緊通知父母到場,父母也緊急將女童送醫急又,但因女童左右視神經與眼球交界處出血,以及瀰漫性腦髓壞死軟化、水腦症等嚴重腦傷、併發肺炎,引發神經性休克,住院1個半月後不治。家屬不滿,提出殺人罪的告訴,檢方依照「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對保母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保母否認具有殺人故意,還辯稱先說是與女童在玩不小心「手滑」致對方跌落,之後又說是女童嬉鬧時掙扎摔下,最後才坦承是為了教訓女童才會摔人。但一二審法院均認定保母不具有殺人故意,均依照「成年人傷害兒童致死罪」,將保母判刑13年。
全案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將保母判刑13年定讞。另外家數也起訴求償,一審台南地院判決保母應賠償女童父母433萬餘元,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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