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協商結束 司改會續推評鑑委員會應強化外部參與

▲▼立法院針對法官法修正草案協商。(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網頁)

 ▲立法院針對法官法修正草案協商。(圖/翻攝自民間司改會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院長蘇嘉全針對「《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最後在24日對「陳玉珍條款」等達成共識,完成協商。對此,民間司改會認為這次協商結果仍未達到民間對於外部監督的要求,所以提出「評鑑委員會應強化外部參與」、「強化對裁判品質的監督」等四項訴求,供立法院參考。

對於這次法官法協商的結果,民間司改會26日發布聲明指出,《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修法,一直是國人關注的司改議題,但在這次協商通過的版本,似乎仍未達到民間對於外部監督的要求。所以提出四項修法建議的訴求,希望立法院能通過「一部真正具有改革力道的法官法」。

這四項訴求中,外界最在意的就是「評鑑委員會應強化外部參與」,司改會指出,從司改國是會議起,這一直是《法官法》修法的主軸。民間版草案要求評鑑委員會應有非法律人過半,並應考量委員來源的多元性,以避免觀點偏狹、思考單一及無法同理弱勢的問題,但這樣的意見在協商時並沒有被採納,「我們在此要再度呼籲各位委員,外部的參與是挽回司法公信力的第一步,唯有向人民宣示法官檢察官淘汰,人民也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並非法律人官官相護,人民才有可能信任這樣的制度,進而信任司法。」

另外訴求中也提到,需要「強化對裁判品質的監督」。民間司改會認為,現行《法官法》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為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但一直以來,人民對司法的不滿,便包括了法官對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及證據取捨的嚴重瑕疵,對人民權益產生嚴重侵害,若裁判品質無法加以監督,則難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司改會希望,能修改本項規定為:「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透過裁判品質的監督,打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而司改會也訴求,「刪除全面評核應有配套」、「擴大開放評鑑主體增加案源」,開放任何人皆可提起評鑑,將目標放在提升評鑑委員會的收案量,將全面評核的預算轉化為處理個案評鑑的能量,一旦個案評鑑的案量足夠,自然能從中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也才能在全面評核刪除後維持一定的監督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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