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鄉長邱梓增遭提當選無效之訴,法官採信樁腳主動替他買票之說,宣判駁回。(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南庄鄉長邱梓增,於2019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被控樁腳林姓男子以每戶5千元,替他買票;對手劉月梅也對他提當選無效之訴。邱涉刑事賄選罪嫌部分,苗栗地檢署依罪嫌不足,未起訴邱;當選無效之訴部分,苗栗地方法院也採信林男主動替邱買票說法,26日下午宣判駁回。
判決書指出,2019年11月24日舉行第18屆南庄鄉長選舉,投開票結果邱梓增得票數為3217票,經苗栗縣選舉委會公告當選。落選人劉月梅對邱梓增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被告邱梓增之樁腳林姓男子,於2019年10月初競選期間,為邱梓增以每戶新臺幣5000元現金,分別向黃姓等3位選民買票,並要求於選舉投票支持邱梓增。
邱梓增則表示,自己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林男並非其競選團隊之工作人員,也非其樁腳,其並未授意林男買票,也不知情林男買票。林男是因為與原告同係經營遊覽車生意,擔心如劉月梅選上鄉長,他的遊覽車生意會被劉月梅搶走,始自行為邱梓增買票。
合議庭認為,林男係為避免所經營的遊覽車生意遭同行的劉月梅搶走,故主動為邱梓增出資賄選,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情或與林姓男子有行賄買票的犯意聯絡。
受賄的黃姓男子也證稱,林姓男子說邱梓增沒有錢,他是友情贊助,邱梓增當選後,鄉公所辦活動辦活動,會叫他的遊覽車,這樣他才會有錢賺,前鄉長的太太也是開遊覽車公司的,搞得他都沒有生意做,所以支持邱梓增等情,與林姓男子供述情節相符。
合議庭認為,依原告舉證及依調取之刑事卷證、通聯紀錄 ,均不足以證明邱梓增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行為,則劉月梅所提邱梓增當選無效之訴,與選罷法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故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