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男主張路燈基座(藍色箭頭)害他絆倒摔斷膝蓋,打官司要求國賠。(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涂姓男子2016年8月間,走在台北市天津街人行道上不慎被路燈水泥基座絆倒,導致右膝蓋骨折,憤而向台北市相關機關請求國賠85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路燈基座顏色和人行道磚一樣,又沒有標示,確實容易讓人不慎踢到受傷,但當時正值中午,光線充足,涂男也要為自己不注意負責,酌減判北市公燈處賠償20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路燈基座的水泥砂漿和人行道鋪磚一樣,又沒有明顯標示,的確容易讓人不慎跌倒。(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從事營造業的68歲涂男提告主張,他跌倒受傷的現場位於天津街33號前,當地從1996年12月就設有路燈燈桿基座,2003年起又設有交通號誌燈桿,造成該處人行道的交通瓶頸,涂男認為,負責2個燈桿的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各自有設置、管理欠缺,侵害到他的身體權,應賠償他的醫療、工作薪資損失。
被告的公燈處、交管處則分別辯稱,事發地點是個巷子口,基於交通流量考量,有需要設置路燈、交通號誌,因當地路幅狹小,在無可能拓寬人行道之情形下,兩支燈桿已極盡可能設置在於人行道兩側邊緣,設置至今,沒接到民眾反映過缺失。
▲法院認為涂男在中午光線充足時走路也應注意安全,要為自己跌倒骨折一事負部分責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免費圖庫Pakutaso)
法院調查後認為,涂男因為被靠路旁的公燈處路燈基座絆倒,雖然法令沒有規定路燈基座的規格,但這個基座的梯型水泥砂漿,和該處人行道所鋪設磚頭顏色相近,又沒有在上面設置任何醒目標示,的確可能讓人不小心絆倒受傷,設置上有所欠缺,應負起國賠責任。
法官本來根據涂男提出的醫療收據以及薪資水準,認為涂男可獲賠償29萬多元,但因為本案發生時間是中午12點半,現場光線充足,涂男如果走路時加以注意,應不至於踢到基座跌倒,因此最後判決認為涂男也要為自己受傷負起3成的過失責任,只能獲得國賠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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