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雲創立的阿里巴巴集團在台分公司因勞雇糾紛被告上法院。(圖為資料照/翻攝梨視頻截圖)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張姓資深經理,不滿被公司以業務停止、須「年輕化」等理由資遣,打官司要回公司上班,台北地院調查發現,張遭資遣後,公司有新進員工,而公司未協助調整職務就解雇勞工,於法不合,判決雙方仍有雇傭關係;張男可補領到目前為止的欠薪200多萬元,且在雇主正式通知上班前,持續月領13萬元。
▲法院認定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違法解雇張姓資深經理。(示意圖/pixabay)
張男是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的第一批員工,他提告主張,從2008年5月1日起,擔任市場開發資深經理,月薪13萬元,2017年9月被總經理和人資主管告知,「這個公司繼續往下走,它很清楚的一個訊號就是他必須要越來越年輕化…」,張不滿公司為節省人事成本,以「年齡」當理由把他資遣,未依法對勞工盡到安置義務。
阿里巴巴則反駁,張男主要業務是推廣「一達通」業務,但因中國海關、稅務政策變化等原因,業務全面停止,公司有必要改組精簡,且當時張男47歲,同時被資遣的還有39歲、35歲的員工,分屬不同年齡層,可見絕無以年齡為資遣依據。
▲張男質疑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以「年齡」為理由資遣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akutaso免費圖庫)
法院調查發現,張男所屬的「產業生態特戰隊」當時確實遭公司裁撤,但有半數員工獲得轉任其他集團內職務,且張男等3人被資遣後,其他部門還有新進員工加入。法官認為,以阿里巴巴企業集團規模,應長期有人力需求,台灣分公司未積極協調集團內調職的可行性,就資遣張男,不符解雇的最後手段原則。
台北地院判決認定,阿里巴巴的解雇確實違法,不用再查有無年齡歧視的問題,公司應從自以為終止勞雇契約的2017年10月6日起,按月付薪13萬元給張男。
▲判決認為雇主沒有嘗試協助張男在集團內轉職,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示意圖/免費圖庫)
律師鍾芝宣解釋,通常這類勞雇官司會繼續上訴,若本案就此確定,雇主要從非法解雇的當下開始,負起「受領遲延責任」,且因雇主先前已拒絕接受勞工提供勞務(到公司上班),所以在雇主正式通知勞工上班之前,應給付法院判給的每月薪資,且不能要求勞工提供薪資相對應的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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