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若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法官違失情節重大,得跳過監察院彈劾程序,逕送職務法庭審理。此外,法官若貪污,也將追回停職期間薪水,若對象是退休法官則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
在懲戒程序部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有懲戒必要者,現行機制為「將做成的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經監察院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院審理」。為加速懲戒速度與效率、避免疊床架屋情形發生,這次三讀修法通過條文規定,「有懲戒之必要者,法官評鑑委員會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種類」,採「雙軌制」運行,藉此強化評鑑委員會的職能。
至於職務法庭運作上,這次修法最大亮點,就讓法官懲戒案件的判決引進多元觀點。三讀條文規定,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加入2名參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而職務法庭的裁判由原本的1級1審,變更為1級2審;第2審案件應於6個月內審結。
此外,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有貪汙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職務法庭裁判確定而受免職、撤職等懲戒處分,應繳回其停職期間所領之本俸。為使對退休或離職法官的懲戒發揮實效,在法官懲戒處分種類中,這次修法也增加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等款。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黃國昌發言。(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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