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王姓女子不滿陳姓女子摸到哥哥的機車,出聲制止,卻被用包包打頭,氣得提告求償11萬9295元的精神慰撫金。雖然陳女聲稱自己當時是躁鬱症發作,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不管原因為何,她出手傷人是事實,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考量到雙方經濟、地位的差距,最後裁定她須賠償1萬元較為適當。
▲王女聲稱是因為身體不適,伸手扶一下陳女哥哥的機車,沒想到卻引發口角。(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陳女主張,王女2018年2月20日下午3時43分無故觸摸哥哥的機車,她不滿制止,對方卻拿包包毆打她的頭部,導致額頭挫傷、臉頰挫傷等傷勢,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1萬9295元的精神慰撫金和705元的醫藥費。
但王女抗辯,當天她到陳母經營的小吃店用餐,但陳女服務態度不佳,她用完餐後身體不適、走路不穩,才會扶一下機車以免跌倒,對方見狀立即出言阻止,她被激怒,導致躁鬱症發作無法控制情緒,才會拿包包揮向對方的臉。
▲王女表示當時被激怒,導致躁鬱症發作,才會用包包打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刑事部分,王女出庭時坦承確實是自己用包包打傷陳女,被基隆地院刑事庭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而民事部分,基隆地院法官認為,不管王女出手的原因為何,並不妨礙陳女因為她故意的行為而受傷的事實,的確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由於兩人一個在百貨業上班、一個在檳榔店工作,法官考量到雙方身分、地位以及經濟能力等因素,最後裁定王女須賠償陳女1萬元精神慰撫金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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