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75歲的陳姓船長違規載客往返澎湖望安及馬公。(圖為澎湖馬公港/翻攝自Google Map)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依《船員法》規定,營業駕駛船隻年齡不得超過65歲,但一名75歲的陳姓船長仍駕駛遊艇載客往返澎湖望安及馬公,船隻上下起伏,洪姓遊客腰椎受傷,向法院提告,澎湖地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全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卻翻盤,認定業者有善盡告知相關義務,改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2017年9月18日下午2時許,陳姓船長駕駛遊艇載客從望安啟航開往馬公,航行約10分鐘,途經望安、將軍島間的海域,陳卻未減速以緩和速度迎接風浪衝擊,船上的洪姓遊客因船隻忽高忽低,整個人被彈起又落下跌坐於前艙座位,導致腰椎骨折。
洪姓遊客向澎湖地院提起自訴,法官認為陳姓船夫有過失,判處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雖然陳高齡違規駕駛,但經查,案發當時海象無明顯異常,且船上有張貼「航行中請勿隨意走動」、「風浪大注意安全」等相關警語,而船員也多次提醒勿任意移動座位,已盡告知義務,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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