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被罰9萬不服...警察密錄器記憶卡滿無證據!法官判免罰

▲桃園市廖姓男子今年5月間酒駕飛車拒檢,員警攔獲又拒絕酒測挨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蔡男酒駕被逮,不服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基隆蔡姓男子日前疑似因為酒駕被警方攔查,酒測值也有0.19毫克,收到罰單,他不服提告,理由是警察未給他礦泉水漱口,也未全程錄影蒐證。基隆地院要求警方提出證據時,警方卻表示記憶卡滿了,沒有錄影紀錄,法官認定警員執行酒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

去年4月下午5點多,蔡男騎車經過基隆市七堵區千祥橋和堵南街口,被警方攔查,經測定後,酒測值為0.19毫克,當場吃罰單,他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交裁處認定確實有酒駕,且已是5年內的第二次,因此裁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男不服,繼續提告,他認為,警方當時沒有給礦泉水漱口,等酒測器到了才叫他喝水,喝完水後也沒有休息15分鐘,直接進行酒測,而這過程中,警方也沒有依照交通法規全程錄影。

取締的員警指出當時的確有按照程序,先給礦泉水漱口,還讓蔡男休息了15分鐘才實施酒測,執行酒測過程皆依法定程序處理,但是,因為當下蒐證用的密錄器因記憶卡容量不足,檔案已經被覆蓋,無法提出證據。

判決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時,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由於警方無法提供蒐證影像,法院無法辦別,因此認定警員執行酒測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原處分,蔡男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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