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針對《所得稅法》修正案,第17條修法將長期照顧費用納入扣除額,額度為每人、每年12萬元,並將排富門檻訂為綜所稅稅率20%;另外,在第14條與第126條條文方面,讓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等三項費用,可適用核實減除,其減除比率各為總薪資的3%。
▲針對《所得稅法》修正草案,1日由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朝野協商,下午順利三讀通過。(圖/Youtube國會頻道)
有關備受關注的行政院版本《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三讀條文明定,長照特別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養親屬符合衛福部公告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另外,修法規定,所得納稅義務人若綜所稅稅率為20%以上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至於第14條與第126條條文,所謂「林若亞條款」修法,規定薪資所得定額減除20萬元,選擇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者,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與職業上工具支出,三項費用可核實減除,其減除比率均各為總薪資之3%,而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定額減除20萬元,或是三項特別費用核實減除。
此外,根據財政部估算,長照扣除額以12萬元計算,一年稅損約為60億元,而受惠人數約35萬人,在排富後稅損金額可再降低;而第14條與第126條條文部分,財政部粗估有約近10萬人受惠、稅損約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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