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口秀主持人曾博恩故意駡員工三字經,希望法官判他有罪才能為公然侮辱除罪化聲請大法官解釋。(圖為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美式脫口秀《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爭取言論自由除罪化,故意在公開表演時,用三字經辱罵工作人員JIM,然後要JIM控告他公然侮辱罪,並希望法官「快給我前科」,好讓他聲請大法官解釋。台北地院2日判決認為,曾博恩主觀上沒有侮辱員工的犯意,判決並指出,把公然侮辱限縮在「侵害人性尊嚴」等條件下,就應無違憲疑慮,不用聲請釋憲。
曾博恩是在2018年的《博恩夜夜秀》試播集節目中,提出4個妨害名譽案例,質疑妨害名譽「告不告得成不重要,重點是我讓你一直去跑法院」,可能被人拿來「以刑逼民」、「危害言論與新聞自由」。
▲《博恩夜夜秀》試播集討論妨害名譽違憲爭議。(圖為資料照/翻攝STR NETWORK YOUTUBE)
博恩並在節目中並指出,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達成妨害名譽除罪化的協議,但前法務部長邱太三仍控告政論名嘴妨害名譽,讓博恩認為「除罪化不能靠政府」,因此在現場觀眾面前用「王八蛋」和三字經痛罵同事JIM,並向法官喊話「我有真實惡意,我就是要羞辱他,趕快給我前科,因為我要聲請大法官釋憲。」
博恩在6月為本案被告出庭時表示,他認為「公然侮辱罪」可能已經違憲了,剛好承審本案的審判長林孟皇也當庭回應指出,「個人觀點也希望(公然侮辱)能除罪化,但是要尊重立法者」。
而在合議庭評議後,2日做出的判決除認為曾博恩無罪,也同時指出「對名聲的愛,是通向高尚卓越行為的偉大原動力」,我國公然侮辱罪若能限縮到只處罰「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再加上《刑法》第311條阻卻違法事由的試用後,公然侮辱罪應該就沒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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