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7月2日公開審理管中閔的違法兼職懲戒案,此類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應開放法庭直播,讓司法更公開透明。(圖/記者屠惠剛攝)
監察院認定台大校長管中閔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與國發會主委期間,多次匿名在雜誌上發表文章,每年獲取約65萬元稿費,屬於違法兼職,目前已通過彈劾,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於7月2日開第一次準備程序庭,破例主動採取「公開審理」,釋出60個旁聽席次,供民眾申請。
雖有論者將此事指為政治鬥爭,並引《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認為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原則上都應該閉門審理,此次公懲會採取公開審理,可能別有居心。然而,在民主法治國家中,法院審理案件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才是例外!
法院為何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司法權具有定紛止爭、節制行政濫權及保障人民利益等,所以審判採取公開審理,允許人民自由聆聽訴訟案件進行,可加強審判公信力、提升司法信賴度、防範審判人員舞弊、增進民眾法律智識等效用。但在部分案件中(例如性侵案件、營業秘密事件等),為了保障特定當事人或特定機密,才可以採取不公開審理。
而這條採取公開或不公開的界線,即是公益與私益兩相權衡後的結果。依照這個脈絡,《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的公務員懲戒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立法者雖在立法理由中交代是為了「保障公務員名譽及國家機密」,但前者中,公務員的名譽是否一定高於一般人的名譽,仍待商榷;後者,也可以由法院具體依個案特質決定是否不公開,所以公務員懲戒案件,仍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始符合民主國家的要求。
此次公懲會裁定公開審理管中閔案,應值得讚賞,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去年才在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的法庭直播,似乎已被遺忘。
公開審理不夠嗎?為何還要法庭直播?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多次公開發表支持法庭直播,並稱「公開透明,已經是民主社會的不歸路」,言之鑿鑿。新聞自由向來是判斷國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指標,因為有了媒體作為人民眼、耳的延伸,人民自能更積極有效的參與政治、關心政治,以及監督政治。在這個人民參與的環節中,審判當然不能獨外。
隨著科技推演,法庭直播已經不具備技術上的障礙,此由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的死刑辯論,均曾以直播方式審理即可證明。有疑義的是,法庭直播到底會不會一面帶來「滿足言論自由、監督法院、加強司法公信及法治教育」這些優點,卻又一面帶來可怕的危害?
有論者指出,法庭直播會傷害當事人名譽、侵害當事人隱私或違反無罪推定等,例如南港小模姦殺案中曾被冤枉的梁女,如果當時採取法庭直播,梁女可能會在未判決前先接受全民公審,嚴重侵害梁女利益等等。然而,以該案為例,性侵案件本身就是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恰好可以說明法庭直播在特殊案件中應該如何退讓。再者,南港小模姦殺案中的梁女,其實正是無罪推定重要性的適當教材,相信許多鍵盤法官在經歷本案後,應該更能理解,為什麼律師總要站在那些「看起來很可惡」的被告前,吶喊著:「請堅守無罪推定!」
法庭直播,有其優點也有缺點,所以筆者並非贊同將任何案件,不問輕重、不管大小的一律直播審理。但至少在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或是當案件的公益性已遠遠大於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時,採取直播式審理,有其必要性。
今日社會,一個重大案件在媒體有限篇幅的報導下,民眾所能見到的往往只有冰山一角,而鍵盤法官們動輒以這片面的認識,將法官指為恐龍,降低司法的公信力。試想一下,如果這類案件採取法庭直播,讓人民參與審判,並見到案件的全貌,那麼法院的判決還能這麼輕易地被濃縮成罪名與量刑而已嗎?
又以筆者的經驗為例:直到開庭才第一次看卷的法官,有之;對當事人動輒嘻笑怒罵的法官,有之;每次開庭台詞不超過三句話(詳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審理、請從重量刑)的公訴檢察官,有之;自創法律見解或不用心辯護、代理的律師,有之……,如果我們把這些法庭畫面透過適度的、有限制的(或採取轉播方式)呈現在人民面前,難道不是人民之福嗎?
法庭直播,從來都不該只聚焦在案件當事人身上,整個審判活動的過程都有可以被讚揚或檢討之處,這才是民主社會對公開透明的殷殷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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