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三百貨未盡監督之責,害男童跌倒受傷,被法院判賠。(圖/台中觀光旅遊網)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11歲李姓男童,5年前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內的漢來餐廳用餐,不慎踩到餐廳門口外一灘水滑倒,跌得四腳朝天,頭部撞地,多年來一直出現眩暈、平衡感失調等後遺症,李父憤而提告過失傷害和民事賠償,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餐廳和百貨公司各賠償44萬元。
2014年8月間,李姓男童與父母到廣三崇光百貨16樓漢來餐廳吃晚餐,結束後,一家三口走出餐廳往手扶梯方向行走,不料李童踩到手扶梯前一大灘水,當場滑倒,跌得四腳朝天,頭部撞地,李童一開始出現頭暈、頭疼,以及有腦震盪現象,後來又出現眩暈、平衡感失調及輕度中樞型視覺功能障礙等傷害,家屬憤而提告。
法官認為積水是漢來餐廳廚房清潔用水流出,流到手扶梯前,顯見餐廳監督不足,導致男童跌倒受傷,顯有業務過失之責,因此判處餐廳及鄒姓店長連帶賠償44萬3045元,鄒某另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定讞,16樓的陳姓樓管人員無罪定讞。
另外,廣三百貨有防範危險發生之義務,卻未能即時提供注意義務或排除危險,與男童跌倒有因果關係,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判賠同樣金額44萬3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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