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亭瑋/採訪報導
台鐵3日驚傳砍警血案,25歲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兇嫌刺傷,臟器外露滿地鮮血,送醫搶救後不幸身亡。當時,李員警孤身搏鬥的畫面,引來眾人不捨與討論,就有網友好奇,「如果在砍人現場,是否會幫忙」,也不禁猜測,若出手可能會面臨官司問題,甚至把自己的人生給賠上;對此,律師鄭瑞崙給予解答,並直言「是該名網友多慮了!」
▲鄭姓嫌犯揮刀砍傷鐵路警後遭到制伏。(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當時,員警李承翰儘管「肚破腸流」,仍死命與鄭嫌纏鬥肉搏,就是怕附近乘客遭受波及;同時,有熱心乘客錄下驚悚畫面,有人則連忙逃離。不少網友在難過之餘,也提出疑問「警察奮力奪刀但跟歹徒堅持不下,如果你在車上你會做什麼?是看戲、落跑還是嘗試幫忙?」
▲鄉民怕惹上官司。(圖/翻攝自PTT)
一名鄉民坦言,「我很快就知道我不會,因為我怕制伏後,可能被判民事(對歹徒侵權行為)、刑事(傷害罪)、行政(協助警方不符合正常行政程序)三種訴訟,法官也可能對我說,你為什麼要把他打到重傷呢?你可以大聲嚇阻他,或是奪下他的刀子就好啦。」
他接著想像,「沒有律師願意免費幫我打官司,我即將面對高額訴訟費,以及付出時間,很有可能因此失業,纏訟多年後,搞不好判得比歹徒重,而歹徒有99%可能性被說可教化,還有一堆律師和人權團體願意免費幫他打官司,最後身陷囹圄、財務、家庭危機,我腦補到這裡,已經都快流淚了。」
▲民眾錄下驚悚肉搏畫面。(圖/地方中心翻攝)
對於這個顧慮,18年資歷的鄭瑞崙律師指出,「當你面對不法侵害,又是持刀傷人的現行犯,若出於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所為的行為,縱使造成歹徒受有傷害,乃屬於正當防衛的行使,依照刑法23條規定,不會予以處罰,而且依照民法第149條規定,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網友所說的傷害罪、及對歹徒侵權行為等責任都不會成立。」
鄭律師強調,「依照當時情況,歹徒正在持刀傷人,犯罪正在實施中,歹徒屬於現行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8規定,不問何人都可以逮捕他,所以將他制伏限制他的自由,是屬於依法令的行為,並不會有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問題,所以說真的是他多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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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留有大片血跡。(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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