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彈劾案之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且無論彈劾是否成立,皆須對外公布。監察院法規委員會4日研擬修訂施行細則,針對彈劾不成立案,將公布審查決定書,開放監察委員談不成立案,沒有洩密問題。
根據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彈劾案審查後應於三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提案委員,提案委員對於審查不成立案件有異議,應於十日內提出,再舉行審查會,但以一次為限。
據與會監委轉述,監委在法規會聚焦討論不成立案件處置方式,最終決定,若提案委員未提出異議,就直接公布審查決定書,其中包過提案委員、審查委員、主席、彈劾案由,但為了保護當事人,不公布彈劾案文。 不過,若提案委員有提出異議,第二次審查結果仍為不成立,就公布兩次審查決定書,同樣不公布彈劾案文;若第二次審查結果為成立,則公布第二次審查決定書與彈劾案文,以及第一次的審查決定書,但不公布第一次的彈劾案文。
但有與會委員指出,若第一次彈劾案沒有成立,第二次卻成立了,過程中彈劾文可能有修正調整,但因為不會公布第一次彈劾案文,擔心參與第一次投票的委員會被外界誤解。因此,法規會決議,既然現在不成立案不是秘密了,只要在審查決定確定後,參與審查的委員都可對外說明,但不溯及既往,意即過去的不成立案間仍無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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