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規定了病人自主權利範圍,但對當事人而言,臨終的醫療選項如何選擇與決定,就是人生的智慧了。(圖/視覺中國CFP)
在死亡之前,臨終的過程,如果有選擇的餘地,你該如何選擇?對於如何選擇死亡之路的課題,應該有什麼的認識與準備?家人、醫師或社工,可能給予的協助是什麼?甚至法律上該有什麼規範,可以給死亡更多的選擇?
我國早在2016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這部號稱亞洲第一部賦予病人自主權利的成文法,在公布後3年施行,也就是2019年1月6日開始實施。在現實人生裡,死亡很多是上天的安排,沒有選擇餘地,而這部法律中的「病人自主」,其實只是卑微地在臨終(dying)和死亡(death)之間,是否接受醫療或拒絕醫療的選擇。
《病主法》規定下的病人自主權利範圍,也就是俗稱的「善終」或「尊嚴死」,重點在於「臨終與死亡之間的路要如何選擇」的問題。依《病主法》第7條規定,對於危急病人,原則上仍應先予適當急救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僅有符合《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者,始有例外。
這些例外可以求死的狀況,包含:1.末期病人;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4.極重度失智;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至於如何走進死亡的路?它的方法是什麼?依《病主法》規定,病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後,所決定之醫療選項(Advance Directions,AD),僅有在符合前面的5種特定臨床條件之一時,可以選擇拒絕醫療。而一旦選擇拒絕醫療,也僅能要求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因此,並不包括要求醫師用積極手段終結其生命的選項。
以國內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赴瑞士執行安樂死─陪伴性自殺(accompanied suicide)案例來看,過程中,病人必須服下止吐劑,半小時後再喝麻醉劑「硫噴妥鈉」,然後陷入昏迷,直至呼吸系統癱瘓,約10分鐘或1小時內死亡。這種幫助病人安樂死的作法,在國內算是加工協助死亡,實質上等同殺人。依《病主法》的規定,病人並沒有所謂「安樂死」的選項。
至於重症或末期病人,以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簡稱ALS,俗稱漸凍人)而言,國內有患者透過家人質疑,其被禁錮在床上一、二十年,這樣活著有什麼意義,從而訴求能選擇死亡,尊嚴善終。然而,同樣的病症,英國名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Stephen Hawking),讀大學時就發現罹患漸凍症,原本醫師預計他只能活兩年左右,但他卻活到2018年3月14日,享壽76歲。其間,他靠人工呼吸器維生,漸漸癱瘓、不能言語,卻使用語音合成器與外界溝通,更在學術上有不凡的成就。史蒂芬.霍金堅持不被病魔打倒,一生依舊華麗精彩!
不管是安樂死或尊嚴死,如何體現生命的價值與意義是不容忽視的課題。面對生與死,法律要給什麼樣的空間是公共議題,但對當事人而言,對於臨終的醫療選項,如何選擇與決定,就是人生的智慧了,這不是法律可以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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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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