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業罷工、倒閉、停飛!旅行公會:籲政府制定「罷工預告期」至少15天

▲搭飛機,搭機,飛機餐,長榮航空,Hello Kitty彩繪機,長榮,長榮飛機餐。(示意圖/記者彭懷玉攝)

▲長榮空服員罷工持續延燒,今(5日)已是第16天。(示意圖/記者彭懷玉攝)

記者彭懷玉/綜合報導

近3年來,旅行業經歷三次航空業大罷工、航空公司倒閉、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等重大事件,除影響消費者及旅行業權益損失甚鉅外,更重創台灣觀光產業及國際形象,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今(5日)發出3大聲明,表示儘管罷工權應受尊重,但不當行使罷工權的結果,已造成全民不便,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

有鑑於此,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提出3項訴求並向立法院各黨團陳情,懇請立法院諸公體察輿情,督促政府儘速制定罷工預告期及修改不合時宜的法規,遏止罷工亂象,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 促進旅遊產業的正向發展。

▲中華民國旅行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蕭博仁。(圖/記者于佳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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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蕭博仁。(圖/本報資料照)

1.明定罷工預告期,維護消費大眾權益

針對大眾運輸產業,尤其是民航業,制定合理的「罷工預告期」至少15天以上,以及明確罷工期間;民航業應納入重大公共利益事業之適用,其罷工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規定辦理。

2. 法規應與時俱進,不合時宜即應改正

針對《民法》第 514-5 條,以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 第26條,應該立即修改法條;航空公司罷工既不可歸責於 旅行業,協助滯外旅客返回所增加之費用即不應由旅行業負擔。

3. 務實審視勞基法,彈性調適一例一休

旅行業不適用一例一休,建議應納入「四週彈性工時」之適 用;旅行業OP人員及業務人員實屬責任制,應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 84-1條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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