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55歲的李姓男子不滿許姓女友提分手,想理論又聯絡不上對方,一氣之下乾脆用LINE傳送「有想認識許XX嗎(十部曲)」等訊息給4名親友,還附上多張不雅裸照,結果被一狀告上法院;他辯稱這些照片都是許女的自拍,但高雄高分院法官不採信,最後仍被依散布猥褻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李男不滿女友提分手,於是把裸照傳給4名親友報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李男與許女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他徵得女方同意拍下9張裸露胸部、下體的照片,後來雙方因為細故分手,去年1月他利用LINE傳送「有想認識許XX嗎(十部曲)」、「第一步認物介紹」、「照片許XX自拍」等訊息,並把不雅照片傳給4位親友。後來女方得知消息,立即報警提告。
李男接受偵訊時坦承的確有用手機傳送上述文字和照片,但否認涉及散布猥褻影像及加重誹謗等罪,「她(許女)在群組內說我偷拍,但這些照片都是她自拍的,不是我拍的,我傳給朋友是要澄清我沒有偷拍。」
▲許女收到朋友通知才知道自己的私密照片全被看光光。(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與本案無關)
但其中一名收到不雅照的女性親友作證表示,李男說許女一直在背後講壞話,所以很生氣,「他用LINE聯繫我,叫我通知許XX在12點前接電話,否則就要散布裸照,但當時許XX在上班,沒辦法接聽」,後來她就收到數張裸照,「我害怕他繼續把照片傳給其他人,偏偏當時又聯絡不上許XX,過了3天我又收到一次裸照和訊息,他還傳與其他人的對話截圖給我看,告訴我他也把照片傳給另外兩個人看了。」
高雄高分院法官勘驗李男傳送的不雅照片,認為這些照片都是從正面拍攝,也有明顯裸露性器官的部分,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人羞恥或厭惡,自屬猥褻影像無疑;雖然他辯稱傳給4個人有1人未讀,但上述行為已經觸法,他犯行明確又不見悔意,最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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