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獲得的法庭活動資訊多是二手資訊,也都難以事後查證,可藉由法庭直播讓審判公開透明。(圖/視覺中國)
讓法庭活動公開,一直被認為是可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監督及制衡法庭活動實際參與者,以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的良方。在這樣的想法下,司法審判制度一直存在著「公開審理原則」的概念;除非有更值得保障的利益或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否則法庭的審理過程,原則上都應該要以公開的方式來進行。
然而,現今只能透過人民到場旁聽的公開審判模式,對於達成前面所提的監督、制衡及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等目的,在現實上是受限的。最顯而易見的,法庭的空間配置是有限的,因此,真正能夠進入法庭參與公開審判者,無論如何都是極少數。這個現象,從近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的案件就可以發現。這個在國內喧騰了一年多的案件,關心的人非常多,但法院開放旁聽的名額卻只有60人,占全國人口比例微乎其微。
正因為客觀空間上的限制,因此向來所倚賴的,主要是媒體或公民團體的參與,並藉此將法庭內的見聞向未能在場的其他人報導或反映。然而,這種模式存在的問題是,多數人民所得到的法庭活動資訊,多只是二手資訊,而且也都難以事後查證,因此,如果有資訊片斷、不完整,甚至是偏頗、刻意篩選資訊的情況,就容易造成人民對於司法審判或個案本身的誤解。
另一方面,除了受到社會矚目案件或基於其他特定目的而到場旁聽見聞的必要,其他絕大多數的案件,即便是媒體或公民團體也不會到庭旁聽。因此,審判雖然是公開的,但是因為實際上沒有其他人民到庭,法庭活動實質上並沒有任何的公開效果,人民當然無法知悉法庭活動中究竟發生了什麼事,也不知道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到底有沒有好好盡到他們的職責。關於這個部分,確實有些人對於職務的執行,會因為有沒有人注目或旁聽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現;如此一來,公開審判所希望達成監督、制衡的效果,也當然無法達成。
上面提到公開審理操作上所存在的困境及限制,藉由法庭直播的方式,其實是可以輕易獲得解決的。法庭直播是透過網路方式進行,因此,法庭活動的公開不再受到法庭空間配置的影響,而且法庭直播可以完整呈現法庭的全部實況,也不會有資訊片面不完整的問題,更不會有刻意篩選資訊的情形。至於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庭活動的實際參與者,也因其活動隨時處於得被觀覽的狀態,自然較不會有人前人後不一致的情形。
不過,法庭直播雖然解決了上面的問題,也有論者質疑會產生新的問題,其中,主要會被提到的,不外是隱私侵害、人民公審及法庭表演化等。然而,除了隱私被侵害的情況確實有另行處理的必要外,其他關於人民公審或法庭表演化等疑慮,都不應該被認為是問題才對,因為法官才是案件的審理者,法官本來就不應該因為輿論壓力而違背證據及法律,做出迎合大眾的判決。
如果法官因為媒體壓力而為反於法律及證據的判決,這樣的法官當然就不再適合再繼續擔任審判者的工作了。而法庭表演化的情形,實際上,本來就檢察官及辯護人在法庭上選擇用以說服法官的方式,並無對錯,也與法庭直播無必然的關係。
至於隱私侵害的部分,確實有許多的案件參與者,例如證人、鑑定人、告訴人等,由於他們並非公權力的行使者,亦非當然為應受到監督的對象,因此如果毫無保留的直播,恐會損及這一類參與者的隱私。不過,在現今科技進展下,將此類具有隱私保護必要或不願被公開直播者,以隱去個人資訊、遮蔽影像或變音等去識別化方式的技術,已不是難事,且成本也非無法承受,所以若適當引入相關去識別化的科技手段,法庭直播侵害隱私的缺點,也就迎刃而解了。
科技的進展為人類的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也讓過往法律原則所遭遇的困境能夠得到解決,雖然確實也會面臨新的挑戰,然而,若非全然無法解決與調和,實在沒有必要固守舊有的法律操作模式。適時的引入新科技,也才能讓法律原則與時俱進,重獲新生。
法庭直播正是讓公開審理原則再一步進化的良方,現今科技既然都已足夠因應,該是伸手迎接配備法庭直播的公開審理原則2.0版的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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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刑辯工作坊交互詰問課程講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官網http://twcdaa.org。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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