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內部公告優惠票。(圖/網友提供)
記者黃凱翊/綜合報導
長榮空服員罷工終於在6日落幕,在雙方簽定的完整版團體協約內容中,其中一項協議為「罷工期間出勤員工,下週一(8日)起即可申請員工優待機票」,長榮航空也在8日一早發出內部公告,表示罷工期間仍出勤的員工,即刻起便可申請員工優待機票和聯航優惠機票,但罷工期間提前結束罷工回來服勤的組員,則只能申請聯航(ZED)優惠。
長榮航空在8日一早發出內部公告,內容中提到,原本公司在罷工首日起便暫時停止所有員工和眷屬申請員工優待機票和聯航優惠機票,但為了獎勵全體空、地勤員工於罷工期間之辛勞,所有沒有罷工正常出勤的員工,即刻起便可申請並使用公司的員工優待機票與聯航(ZED)優惠機票;但若是罷工期間提前停止罷工回來服勤的空服員,目前則只能申請聯航(ZED:不含BR/B7)優惠機票。
長榮航空與工會6日簽訂的完整版團體協約中就有提到,罷工期間出勤員工,下週一(8日)起即可申請員工優待機票,罷工結束後兩個月內另行召開會議討論,依員工出勤貢獻度及辛勞度和公司營運狀況,漸進式恢復優待機票,參加罷工員工於罷工結束後一個月先恢復聯航(非長榮及立榮)之優待機票使用。8日的公告等於提前一個月恢復「中間停止罷工回來服勤」的空服員優待機票優惠。
據了解,長榮員工一直在等待這個公告,因為之前如果有開票需求,需要寫信給人事單位核准才可以,因此這個公告一出,同事大聲歡呼。
▲長榮罷工在6日晚間落幕。(圖/記者蔡玟君攝)
完整團體協約內容:
一、和平協議
(一)甲方對乙方及其會員就本次爭議行為,對甲方所為符合法律所定爭議行為之言行,甲方予以尊重。另將遵守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並不會對乙方及其會員有違反前述法令之行為。
(二)乙方同意國內航線不得罷工。
(三)乙方承諾自本協約簽訂之日起三年內(108年7月6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不得發動任何爭議行為。但針對甲方於本協約簽訂日後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35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針對「機上服務流程未變更之前提下,減派組員政策」與「外站班型曆日或經常性過夜班型休時少於現狀」之議題,甲方同意與乙方協商之。
二、飛安服勤獎金
除「長榮機隊國內航班、立榮機隊國際/國內航班」外,自109年1月1日起,對於依公司排定班表值勤(OPR)之客艙組員,核予來回一趟次飛安服勤獎金。來回航程中有一趟非值勤(PNC)航段,則該來回航班之飛安服勤獎金折半發給:
(一)短班(含過夜班)一越來回核予新台幣300元整。
(二)越洋航線一趟來回核于新台幣500元整。
長榮機隊國內航班,以及立榮機隊國際/國內航班之飛安服勤獎金,公司會同步考量機隊航線屬性、服務流程及排班特性等因素,以公平合理原則另行制定相符的飛安服勤獎金,實施日期比照長榮機隊。
三、航班優化方案
雙方同意自本協約簽訂日起,實施下列航班優化方案:
(一)BR198、BR184桃園-東京航線,10月~3月(共計6個月)改為過夜班。
(二)BR108高雄-東京航線,10月~3月(共計6個月)改為過夜班。
四、會務假協議
甲方同意簽定本協約日起,給予乙方長榮分會理監事(依實際人數為主,但不逾13名),每年共25天會務假(不足一年依比例給予)。乙方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五次以內)時,甲方於人力許可之情形下,將協助調整會員代表之班表。乙方同意理監事會務假及會員代表班表調整之申請,應至遲於事實發生日之前一個月15號前,以書面行文甲方。
五、勞資交流互動
(一)自108年10月1日起,甲方每月定期與乙方長榮分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舉行勞資協商會議。
(二)乙方長榮分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不逾5人)每季固定與董事長或總經理會面晤談。
(三)雙方每半年溝通服務流程、班表規劃與工會宣傳方式。
(四)雙方同意上開代表出席前揭會議時,會務假之核給併入前條會務假總天數計算。
六、人評會程序事項
(一)自109年1月1日起甲方人評會具發言權及表決權之人評委員,增加一席空服教官代表,由全體客艙組員共同選任五名教官輪流擔任。甲方如對客艙組員召開人評會議時,受評當事人可自行邀請一位具甲方在職客艙组員陪同參加人評會議,但該陪同人員不具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針對五名教官選任程序,甲方會以公開透明之方式為之,並徵詢複數工會之意見。
另針對27位空服員曠職懲處案,則暫以空班取代曠職 成立調查委員會;至於0508公告,罷工期間出勤員工,下週一起即可申請員工優待機票,罷工結束後兩個月內另行召開會議討論,依員工出勤貢獻度及辛勞度和公司營運狀況,漸進式恢復優待機票,參加罷工員工於罷工結束後一個月先恢復聯航(非長榮及立榮)之優待機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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