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並砸毀「民政府」總部招牌 李承龍等4人須賠19萬

2019年07月8日 20:10

▲火燒民政府招牌,李承龍等人須賠錢

▲李承龍等人,火燒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圖/擷取自網路)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等4人,3年前,火燒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並直播,4人於去年底分別被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判刑,民政府也對4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20萬元告訴,桃園地院法官8日判決李承龍等4人,須賠償19萬4496元。

前台北市議員李承龍(60歲)、女子邱晉芛(50歲)、林立騰(56歲)、何守為(50歲)等4人,於2016年7月中旬晚間前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的「台灣民政府」中央總部,分持工具砸毀招牌、縱火,4人於去年底分別被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判刑。

民政府認為,李承龍等4人因政治立場與民政府不同,就相約到民政府總部前砸毀門口招牌及縱火,全程還以手機攝影、直播,造成招牌毀損、不堪使用,而該招牌才剛安裝不到一個月,因此向李承龍等人求償新招牌費用17萬9000元、丈量及運費6000元、工資1萬5000元。

▲火燒民政府招牌,李承龍等人須賠錢

▲李承龍去年10月底,前往允諾當選市長後,6個月內拆除台灣民政府總部違建物的楊麗環競選服務處加油打氣。(圖/資料照)

林男出庭時坦承當時有與李男共同砸毀招牌,他願意負擔相關賠償責任,對民政府提出的金額也無意見,只是他目前失業中;何男則說,他當時僅有持手機攝影,並未出手砸毀招牌,此件刑事判決的認定有誤,但他並未提出上訴;至於李男、邱女均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根據李等4人說詞,認為4人在事前確實有犯意聯絡,審酌招牌的折舊率後,判決李男等4人須賠償民政府19萬4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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