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鄒姓男子飼養犬隻未綁咬傷人,又不和解,被屏東地院判拘役30天。(示意圖/達志)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鄒姓男子飼養2隻黑色大型猛犬,但卻未以鍊繩綁住犬隻,致使犬隻咬傷前往尋訪友人的歐姓男子,事後鄒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屏東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00元折算壹日,等於要罰3萬元。
判決書指出,鄒姓男子於2018年年7月起,向金姓屋主承租其位於屏東縣里港鄉某處無圍籬房屋居住,並在屋旁飼養2隻黑色大型猛犬,其原應注意所飼養犬隻基於領域感本能,易有攻擊或衝擊來往及出入之人傾向,鄒男自應將該犬隻妥善繫綁管理,以避免攻擊來往及出入民眾;且鄒男對兩巨型犬隻均無不能妥善管理之情形,但竟不以鍊子綁住犬隻,使該犬隻可任意攻擊來往及出入之人,且疏未注意限制該犬隻之活動範圍應控制在不會對於出入及往來他人區域內。
2018年9月24日13時許,歐姓男子前去探視金姓屋主時,鄒男所飼養的犬隻突然衝出,並張口朝著歐男右手臂撕咬,造成其右前臂撕裂傷、右腹瘀傷及撕裂傷;歐不滿鄒男放任犬隻,憤而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經檢方偵辦後,認定鄒男罪證明確,因此將其起訴。
法官審酌鄒男飼養犬隻,負有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責任,竟疏未對其所飼養犬隻為適當看管或配戴嘴套等防護措施,因而肇致這起意外事故發生,且事發至今仍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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