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姓員警意外擊斃通緝犯,獲不起訴處分。(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永康分局警員顏利丞,4月16日上午到北區西門路3段,支援逮捕通緝犯翁國銘時,因翁嫌開車拖行警員劉耿銘拒捕,顏員不得已朝副駕駛座連開4槍,第2槍擊中翁嫌送醫身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當時情況急迫,有用警槍制止翁嫌拒捕的需要,員警使用警槍時機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對顏員偵結不起訴處分。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表示,此案是檢察官莊士嶔偵結不起訴,因為翁嫌家屬未聲請再議,對顏員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的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檢方指出,警員依法逮捕通緝犯,顏員是為阻止同事遭到翁嫌座車拖行、危及同事生命安全與市區上午流量多的過往人車安全,考量情況急迫,不得已才持槍朝車子射擊,目的是威嚇翁嫌停車。
顏員考量,當時翁嫌為了擺脫攀住駕駛座的劉耿銘,變換車子檔位,突然前進又後退再前進,情勢危急,才會決定朝副駕駛座開槍,以震懾翁嫌;開槍打破車窗也可進入車內制伏翁嫌,若打車子輪胎,事實上無法立即減損車子的行動力,顏員所為是「合理使用警槍、未逾必要程度」。
檢方強調,顏員所擊發之第2槍,雖因車輛於開槍時正處於行進間,具有擊中翁嫌之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翁嫌,並非顏員開槍時所能預料,尚不能僅因抽象地有上述風險,即認身為警察之顏員絕不能朝向擋風玻璃射擊。況此風險之產生乃係因翁嫌經警員表明身分且告知其經通緝後,仍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就範,一再拒捕並欲駕車逃離,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所致,理應自行承擔前開風險實現之後果。
檢方認為,事件後果不應由為了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之執法警員承擔,方屬事理之平,否則若被害人於駛車逃離途中,撞傷或碾壓劉耿銘或來往路人,因此造成傷亡,社會大眾衡情亦會指責人在現場執法之顏員,持有警械卻未使用以即時制止翁嫌之危險駕駛行為,顯非公允。
檢方認定依案發時之客觀情狀急迫之程度,確有足認當時已達使警用槍械制止翁嫌拒捕倒車行為之急迫需要,顏員用槍時機屬合理,使用未逾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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