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台南市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警員顏利丞去年4月,為救遭拖行的同事而開槍擊斃翁姓通緝犯,被死者家屬提告業務過失致死。台南地檢署經過一年的調查後,認定顏員符合用槍時機不起訴。
▲通緝犯遭警擊斃,媽媽哭訴:你可以打腳。(圖/翻攝東森新聞,下同)
2018年4月16日,台南市永康區員警顏利承,跟2名同仁在北區追捕翁姓通緝犯,見到同事遭翁男開車拖行,便連開6槍制止,翁姓嫌犯也因此中槍不治。
事發當時,翁姓嫌犯母親接受訪問時表示:「我有意見第一他沒有拿槍,第二點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打腳,你不可以打身上。」翁男媽媽認為她兒子只是「拒捕」,並沒有拿槍,員警直接打身體就是沒有必要,才會對顏利承提出告訴。
▲通緝犯拒捕,在市區失控駕駛,最後遭警擊斃。
歷經1年調查,檢方認為顏利承開槍主因是看到同事生命受到威脅,以及為了阻止翁男在市區失控駕駛,考量當下狀況下才會朝車內開槍,屬於依法逮捕範圍。檢方認為,不能以抽象的風險限制員警朝擋風玻璃開槍,因此認定顏利承用槍符合時機、最後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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