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調查「台大山地農場涉侵犯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案」。(圖/記者楊亞璇攝)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高涌誠調查「台大山地農場涉侵犯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案」,台灣大學在58年申請撥用約一千多公頃土地,但原住民主張,是日時期的「高砂保留地」,內政部及行政院草率同意將土地撥交該校使用;已嚴重侵犯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及國立台灣大學。
瓦歷斯.貝林指出,日本政府於1930年霧社事件後,1937年以教學研究與試驗名義,將位處霧社事件發生地域及鄰近地區原屬「能高郡番界地」之「高砂族保留地」,即現今南投縣仁愛鄉臺大山地農場約1,092公頃土地,圈劃為「臺北帝國大學」山地農場。
瓦歷斯.貝林表示,日治時期之「臺北帝國大學」多未有實質使用,部分土地亦持續由當地原住民等民眾使用中;且台大於光復後對於原屬「臺北帝國大學」之上開「大學山地農場」土地,未獲准留用而不具管理使用權,不過,原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47年至55年辦理該省原住民保留地測量定界期間,而未依有關法令規定,將上開農場土地納入測量,致使當地原住民於後續飽受訟累,甚至有夫妻遭判刑,確有違失。
瓦歷斯.貝林提到,行政院及內政部忽視台大山地農場土地原屬日治時期「能高郡番界地」之「高砂族保留地」,理應優先歸由原住民族使用並登記為原住民保留地;未詳查台大於34年間成立後,已先於38年間自臺灣省政府撥交取得規模龐大之日治時期「東京帝國大學農學部附屬臺灣演習林」土地,而難認該校有再撥用本案農場土地之需求,卻仍於58年間同意臺灣大學無償撥用,取得該農場土地管理使用權,該農場土地撥用迄今之使用率亦僅約6.87%,明顯欠缺公地撥用之適法性與正當性,亦有疏失。
瓦歷斯.貝林認為,台大取得土地後,先於65年至85間將農場部分土地委外種菜收取利益,招致當地原住民質疑「寧將原住民土地交付漢人種菜收取利益,卻拒將土地返還原住民」;嗣又將農場部分土地用以培育菜苗對外銷售,每年賺取上千萬元收入,更於106年間發生育苗失誤而賠償1,484萬餘元巨款之疏失,有違該校山地農場設立宗旨,違失之咎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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