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7月4日揭牌上路,藉此消除不同審判庭或不同時期的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但未來仍有諸多挑戰必須面對。(圖/記者湯興漢攝)
從民國108年7月4日開始,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正式實施「大法庭」制度,在最高法院成立「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則成立「大法庭」,透過9位至11位法官合議審理的方式,針對互相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做成裁定,提案的審判庭應依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對提交的案件進行終局判決,希望藉此消除不同審判庭或不同時期的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同時,也廢除實施已有數十年歷史的「判例制度」,自民國108年7月4日起停止適用只有要旨沒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其他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則回歸一般裁判的性質,與其他未選編為判例的裁判,效力相同。
新實施的大法庭制度,目的在於統一終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固然有助於提升終審法院裁判的可預測性及安定性,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感;但由於訴訟程序更加繁瑣冗長,對於法官及案件當事人而言,必然增加過去所無的負擔。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的合議庭均是由11位法官所組成,而最高法院民事庭及刑事庭目前分別有34位及40位法官,僅由其中的11位法官組成大法庭;雖然大法庭成員人數占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總人數的比例並不高,但由於大法庭需要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於案件量負擔極高的最高法院法官而言,難免會影響既有案件的審理速度。
再者,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全院僅有17位法官,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規定,大法庭需由9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亦即每一件法律爭議案件,最高行政法院需動用超過一半的法官進行審理,必然會增加法官的案件負擔,影響既有案件的審理速度。以目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案件,往往需要長達一、兩年才能做出實體判決的情形下,在大法庭制度實施後,人民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獲得實體判決;如果案件被提案到大法庭審理,必定將耗費更多時間才能審結。
另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及第51條之3規定,最高法院各庭評議後,如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有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情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給大法庭裁判,對於歧異法律見解甚至有提案義務。不過,先前裁判法律見解有無歧異?法律見解有無原則上重要性?均繫於法院自身的認定,審判庭依上述的《法院組織法》規定提案前,並不需要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即可逕自以裁定主動提案到大法庭。然而,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且強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倘若原本受當事人委任提起法律審上訴之訴訟代理人,無法延續到大法庭中代理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則案件當事人勢必還要另外委任律師到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才能維護自身的法律權益,無疑將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且審判庭將案件提案到大法庭,將延長終審法院審理案件及做出判決的時間,也將使當事人無法及早收受法院判決,實現受法律所保障的權利。
至於我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在司法實務上已經有將近百年的歷史,許多法律漏洞或法律規定不明確而衍生的問題,長期以來都是透過判例來解釋或補充。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判例已經類似於法律的性質,成為構成國家與人民法律關係的依據之一。司法院在大法庭制度實施初期,即停止適用部分無裁判全文的判例,倘若該判例所涉及的法律見解沒有其他裁判先例可以參照,導致法院在審理部分案件時,可能沒有穩定的法律見解可資依循,反而有損法律見解的安定性及可預測性;於此情況下,審判庭很可能會將停止適用判例後產生的法律見解問題提案到大法庭,因此大法庭的合議庭法官在大法庭制度實施初期,可能會面臨相當的案件負擔。
大法庭制度確實可以促使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提升法律見解的安定性及可預測性,增加人民對於司法裁判的信賴感,但由於大法庭須由較多位法官組成合議庭,且應行言詞辯論程序及採取強制律師代理,以致整體訴訟程序更為繁瑣冗長,不僅增加終審法院法官及案件當事人的負擔,也將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成本轉嫁到案件當事人身上。未來,終審法院法官的案件負擔是否過高?人民對於大法庭制度的接受度與評價如何?能否有效提升人民對於司法裁判的信賴感?都有待時間檢驗,這些都是實施大法庭新制並廢除判例制度後,終審法院在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中,仍須面對的各種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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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陳贈吉(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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