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記者李忠憲)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為維護被徵收土地原地主行使收回權,內政部11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並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若未通知,原地主則享有較長收回請求權時效,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15年內,行使收回請求權,以完整保障民眾財產權。
內政部表示,去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未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導致缺乏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政府隨即檢討作法,已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100年以後核准的徵收案,也都已上網供民眾瀏覽查詢,希望藉由全民共同監督,讓被徵收的土地,能更確實依徵收計畫有效使用。
內政部指出,為保障原地主權益並兼顧法律安定性原則,這次土地法第219條之1修正草案,對於依土地法徵收而收回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案件,明定要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並公告土地使用情形,至其完成使用或請求權時效屆滿,讓原地主有充分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倘未盡通知義務,原地主則有較長的收回請求權時效,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年內行使收回請求權。
內政部提及,土地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行政院審查及立法院審議,希望透過這次修正,讓民眾更能充分瞭解土地徵收案件的辦理情形與成效,除了維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也可督促需用土地人,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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