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嫌索賄3950萬元,並有2.3億不明財產,一審遭重判16年。高院二審改認定他共犯8件「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2件「洗錢罪」,共計判刑15年、褫奪公權5年,並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即不明財產2.4億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1日將大部分案件駁回上訴,僅撤銷發回1件收賄,林錫山確定將發監執行。
▲林錫山遭判刑定讞,將發監執行。(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總計這次最高法院將林錫山所犯10罪定讞,其中有6件收賄,每次收賄300萬元,分別判刑4年8月;另1件收賄700萬元,本件判刑5年。另外還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1年、2件「洗錢罪」各判1年。刑期加總為36年,但據了解,檢方會將定讞部分向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該會少於二審原本宣告的15年刑期。
林錫山在2016年初被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全案於當年在5月間偵查終結,檢方對林錫山等13人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林錫山犯下8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林錫山坦承犯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但稱自己遭到廠商蠱惑,「我把持不住」。至於不明財產部分,他辯稱父親留有遺產,再加上自己的投資,不能因為他有錢,就說是財產來源不明,將財產全都沒收。二審去年3月宣判,改認定林錫山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而林錫山早在二審宣判前1個月,就獲准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住所,且限制出境、出海。最高法院這次判決後,隨即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以避免執行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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