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案,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改判刑4月。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更審於12日宣判,合議庭判決馬英九無罪。高院合議庭表示,馬英九的行為根本就不該當犯罪,無須以「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另外本案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主動告知,馬英九是被動接受黃世銘的訊息,並非黃的共犯,所以即便黃世銘有罪定讞,高院仍判決馬英九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法官連育群,說明馬英九無罪理由。(圖/記者屠惠剛攝)
本案由台北地檢署於2016年3月間起訴,北檢認為馬英九要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對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再度報告偵查中的機密,涉嫌教唆洩密、違反通保法等罪,提起公訴。而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後,認為馬英九的行為,主觀、客觀上均該當教唆洩密的構成要件,但因馬英九行使憲法44條規定的「院際調解權」,阻卻教唆洩密違法,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高院二審認為,馬英九從黃世銘聽聞知悉之秘密,無關五院間相互間職權行使之爭執;另外馬聽聞祕密後,也應知道柯建銘所涉個案,相關法律責任各有權責機關處置,亦無關五院權限行使爭執。最後,二審更認為,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馬英九並未依此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故不應認定馬英九得據此規定阻卻違法,改判馬英九有罪。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更審12日宣判,高院認為,根據檢察官舉出的證據,馬英九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且無證據足以證明馬英九與黃世銘間有所謀議,黃世銘所為自不能與馬英九所為混淆;而本案乃黃世銘主動求見交付書面及口述機密內容,馬英九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違法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
另外馬英九當年9月4日要求黃世銘再度向江宜樺報告,檢方雖認為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但高院認為根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馬英九符合教唆犯的要件,這部分也判決無罪。而雖然一審以「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但更審法院認為,馬英九的行為根本就不該當犯罪,無須以「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所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馬英九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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