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智勝/苗栗報導
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為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定於107年9月14日前往金鷹營區報到,接受為期1日的教育召集訓練,但當天張男卻無故未到,慘遭依法送辦。張男辯稱,教召前幾天他才剛從國外返家,再加上媽媽又太忙,忘了教召時間。苗栗地院法官認為,張男所言並非正當理由,因此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收到教召令後卻未依時前往指定營區報到,因此遭到檢方送辦。(示意圖/軍聞社)
張男在警詢時辯稱,107年7月底時確實有收到教召令,上方清楚寫下應於同年9月14日前往金鷹營區報到,接受為期1天的教育召集訓練;但在教召前夕,他才剛從國外返家,雖然母親有口頭告知,但他因工作簽證要辦理延期,再加上媽媽又要照顧別人寄養的小孩,太過忙碌因此忘了教召時間,並非蓄意未到。
檢方認為所謂的「正當理由」,是指教召員遇有天災、重大生病等突發性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前往指定營區接受教召;而張男的說詞僅是「忘記」,並不在「正當理由」涵蓋範圍內,因此依法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判決書指出,張男身為後備軍人,自應遵時接受各項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及點閱召集等法定義務,但張男在收到教召令後,竟選擇漠視、未依指定日期前往營區報到,實屬不該。法官審酌後,認為張男確實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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