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繫安全帶收紅單...她氣炸提訴訟!法院撤罰 全因「雙峰」惹的禍

2019年07月15日 10:29

國道一號,國一,中山高,高速公路,交通(圖/記者季相儒攝)

▲劉女乘車繫安全帶因乳癌壓迫,因此「將安全帶拉至肚子邊」卻遭罰,她提行政訴訟要求撤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記者季相儒攝)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劉姓女子因乘車上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遭到交通警察拍照開罰。事後劉女主張因罹患乳癌,繫安全帶時會因壓迫而疼痛,所以將安全帶拉至腹部,並非沒繫上,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法院事後調查劉女病歷,發現她符合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的情形,因此判決罰單無效。

判決書指出,劉女2018年4月2日上午10時左右,乘車行經國道10號東向15.8公里處時,因未繫上安全帶,遭到公路警察竹田分隊拍照舉發,並裁罰3000元。劉女事後收到罰單後氣炸,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處分。

劉女主張,因為左側乳癌術後傷口尚未痊癒,因繫上安全帶會壓迫到傷口導致疼痛,因此上車時繫安全帶只能斜扣緊,再拉至腹部拉緊,因舉發機關警員拍照的角度,無法看見她有緊扣安全帶,處分明顯有誤。

然而,警方則表示,經過調查後發現劉女的安全帶為右肩上方往左腰部位斜向延伸,並未壓迫左側乳房,而劉女自稱「將安全帶拉至肚子邊」,表示她可正常使用兩點式的安全帶,且也應可選擇乘坐於後座設有兩點式安全帶的位置,再依規定使用安全帶,因此拒絕撤單。

法官事後調查劉女所提出的診斷書,發現她的確罹患左側乳癌,且她為了避免為及病情,在乘車使用安全帶時,也依照醫生叮囑將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核情應屬於法令所稱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的情形,因此判決罰單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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