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性侵猥褻女兒700次,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林姓男子利用與女兒同床的機會,從女兒小學起就伸出狼爪,性侵、猥褻女兒。女兒在學校上了健康教育課後,才發覺父親行為有異,但狼父竟以「清潔」為由含糊帶過。總計6年內共計性侵近700次!最高法院審理後,15日將狼父重判有期徒刑20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遭性侵的女兒現年18歲,她從幼兒園大班起,就與父親同床,父親當時就開始對她性侵、猥褻,但記憶已經不清楚了,比較有印象的時候是從小學三年級起,狼父就以固定的模式性侵。女兒表示,從小三起,她在入睡前狼父就會撫摸女兒胸部,甚至以手指、下體性侵得逞,平均每周以2到3次的頻率,性侵女兒。女兒雖然隱約察覺不妥,多次拍掉狼父的髒手,狼父雖然有時就此收手,但更多時候,仍讓狼父得手。
女兒一直到小六上了健康教育課後,才發覺狼父的行為有異,她詢問狼父為何如此?但狼父竟以「清潔」為由含糊帶過。而被性侵的情況,到了女兒上國中後更加嚴重,狼父甚至在白天看了A片後,就找女兒發洩。女兒一直隱忍,到國二某次被父親看A片性侵後,第二天才告知學校老師,全案因此爆發。狼父遭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狼父否認犯罪,辯稱女兒說話不實在,因自己肢障,家裡環境不好,女兒想藉此機會離開家庭。但法院根據相關證人的供詞,認定狼父確實性侵女兒。經過計算後,狼父在女兒12歲前,總計性侵312次,犯下「性侵幼女罪」;女兒滿12歲後,共性侵384次,犯下「性侵少女罪」;事發前一晚又猥褻女兒一次,犯「強制猥褻少女罪」,總計狼父共性侵697次,若加上女兒記憶未清的小三前期,遠超過700次性侵猥褻行為。一審法院將他重判20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仍認定狼父有罪,並審酌狼父身為父親,未能善盡妥慎照護之責,竟為滿足個人性慾,長期違悖人倫綱常而性侵女兒,戕害女兒身心之健全成長;又長期將女兒當作其發洩性慾之對象,其行為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應嚴予非難,二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5日駁回上訴,狼父判刑20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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