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防止冤案的重要課題,在於案發後第一時間對於死因的鑑定,而這又得仰賴完備的法醫制度。(圖/視覺中國)
日本最高法院於6月26日駁回大崎事件的再審聲請,由於再審聲請曾由下級法院裁定開啟,卻遭最高法院撤銷駁回,引發議論。而此案判決有罪的證據,除了共犯自白與目擊者陳述外(可參考筆者著:吳景欽/從日本大崎案再審駁回看目擊供述的不可靠性),就是死因鑑定報告。而關於死因確定,若不能在第一時間釐清,之後要藉由再行鑑定來翻轉案件,實有極高的難度。
1979年10月,在日本鹿兒島縣曾於郡大崎町的某堆肥屋內發現了原口四郎的屍體,死者的長兄及其妻子(原口綾子)、次兄及其兒子,總共4人被列為殺人共犯,犯罪動機則為領保險金。而當時由鹿兒島大學法醫學教授城哲男所做的鑑定,判定被害人頸椎前的組織出血,而認定是頸部受壓迫的窒息死,也就是他殺。不過此位教授在鑑定前,並未從警方得到任何與此案有關的訊息。
因在屍體發現前數日,被害人曾因騎腳踏車摔落水溝,在無意識狀態下被送回家中。城哲男教授在鑑定完後得知這個訊息後,再度檢視死因,並認為頸部出血可能是摔落水溝所致,因此撤回他殺的結論,但為時已晚。
也因此,於再審聲請時,義務辯護律師團即委請東京醫科大學法醫學教授吉田謙一重行鑑定,並做出頸部出血可能是過度伸展,並伴隨低溫失血是死亡原因所在。救援律師即以這個鑑定報告與對供述的心理鑑定為新證據,而提起第三次的再審聲請。鹿兒島地方法院、福岡高等法院也認同如此的鑑定報告,並因此認為被害人是因摔落水溝被載回家後,因失血過多而死亡,故裁定再審。
只是來到日本最高法院,雖尊重吉田教授鑑定的科學性,卻認為這只能是種假說。因此案發生已經久遠,屍體已經不在,吉田教授僅能從當初所留存的照片與相關卷證進行檢視,而非親自解剖,故對於死亡的經過時間與原因,就不可能明確,只能是一種假設,不具有開啟再審所必須的新規性證據之要求。
對於日本最高法院於大崎事件開啟再審的審查嚴格性,並非僅是個案,也不只日本是如此,像台灣,恐也是五十步與百步的差別。這又不得不讓人省思,在當初認定是他殺的鑑定報告,有可能是在相當匆促的情境下所為,卻對司法者的心證產生如此重大的影響。而在有罪確定後,若欲翻案,卻在當初已經進行勘驗,甚至解剖下,就算屍體於現今仍為保存,恐也無法再行解剖;更何況,有更大的可能是屍體已不存在,就只能藉由照片重行鑑定,而因此所為的鑑定報告是否足以翻轉案件,恐又流於法官高深莫測的內在意志。
從大崎案的再審困難,凸顯出案發第一時間的死因鑑定之重要性,而這又得仰賴完備的法醫制度,不管是在質與量的充分配合,於日本或台灣而言,都是刑事司法防止冤案的重要課題。只是對大崎案當事人原口來說,其已高齡92歲,能否等到更精確的鑑定報告出爐,實屬未知之數,讓人備感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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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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