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苗栗縣議員張志宇被提當選無效之訴,法官認定買票者非團隊成員,故當選無效之訴判駁回。(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國民黨苗栗縣議員張志宇,於2018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被對手檢舉涉嫌買票賄選,被提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調查後發現,買票者為劉姓女子,曾當過張志宇的媒人婆,但法院認為單憑2人媒婆關係,無法認定是幫張賄選,因此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2018年11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張志宇順利當選為苗栗縣第一選區縣議員,但在競選期間,被檢舉涉嫌買票賄選,經檢警偵辦,為張的媒人婆劉女,以每票500元至1000元,分別向陳姓女子等12位選民買票,央求他們選舉投票支持張志宇。選舉結束,經中央選委會公告當選後,落選者徐筱菁也對張提當選無效訴訟。
經苗栗地院審理後表示,劉女坦承主動替張買票,希望張當選。張則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劉女只是其媒人婆,並非其競選團隊成員,也非其樁腳,其並未授意劉姓女子買票,也不知情劉女買票。
而合議庭認為,劉女雖然曾是張志宇的媒人,但並非張的競選團隊成員,更非張的家人,不能僅單憑2人為媒人關係,就認劉姓女子的賄選行為,被告必定有參與或知情。且賄選的金錢是劉女自己從郵局所領取,並非來自被告。另有選民曾女所稱其婆婆轉交不詳姓名男子賄款,要求支持張志宇部分,業經曾女婆婆否認,故不能證明曾姓女子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檢方也沒將渠等列為賄選案被告。
所以法官認定,此案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張志宇對劉女或不詳姓名男子的買票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容許、知情而放任或知情而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沒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賄選之行為,自不構成當選無效,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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