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地球公民基金會今(17日)指出,亞洲水泥(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連續2天花大錢在部分媒體刊登廣告,表達對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所核發的亞泥礦業權展限的不滿,並指亞泥展限全部是依「現行礦業法」為由辦理,要求經濟部提上訴。地球公民基金會怒批,若亞泥有心就該和自救會對談,非花錢恐嚇政府、全民。
▲亞泥礦下聚落。(圖/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提供、蔡嘉陽攝)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亞泥廣告中提及展限全部是依「現行礦業法」及「行政院105年的跨部會會議」來辦理為由,質疑政府忽視員工工作權和拚經濟的決心,要求經濟部提起上訴。但亞泥若有心,就應該依判決坐下來與當地自救會對談,而非強硬上訴外,還花錢恐嚇政府、全民。並針對亞泥與行政院、經濟部發出以下3點聲明:
一、法治國家就應依法行政,亞泥應遵循《原基法》規範。
以此次判決為例,法院已說明,撤銷亞泥展限處分決定的主要原因是「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雖然亞泥的認知是有依現行《礦業法》辦理,但要進行採礦這樣的開發行為時,除了《礦業法》之外,也必須遵守台灣當下所有的法令。引發太魯閣族人抗爭多年的「新城山礦場」,位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上」,因此必須遵守民國94年就公告實施的《原基法》規定,開發前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亞泥為何對此長年視而不見?
二、行政單位應尊重司法、監察的糾正,礦權展限應遵循《原基法》規範。
此次判決導正了長期以來,行政院和經濟部以「礦權展限僅屬舊權利延長」為由,為企業規避申請展限時應遵守的當下法律環境。實際上,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見解即已指出,「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展限時應按「程序從新」的行政法適用原則,由申請展限時的法律來定義其權利成立的實體構成要件進行審查。然而行政院卻在特定政務委員的主導下,於亞泥展限送件前,僅僅以「召開會議」的方式,就免除了舊礦場申請展限時應遵守《原基法》的義務。
三、完成總統承諾礦業改革,礦業法修正刻不容緩。
呼籲經濟部,儘速修正違法的見解與立場,尊重《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環境影響評估法》避免開發行為對自然與社會環境產生不可恢復之重大衝擊、《國土計畫法》確保國土安全永續的精神,並據此調整礦業法政院版草案,終止老舊礦場的礦業霸權,更萬萬別再浪費納稅人的金錢與社會資源提起上訴了。最後,強烈呼籲亞泥停止操弄太魯閣族人,工作權和保障原住民族的自然資源權利是不衝突的,太魯閣族人不但有權利要求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也有權利要求亞泥確實尊重部落並在族人自由、事先、充分知情的原則下踐行《原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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