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占領行政院宣判 局長「阻卻違法」不罰…檢應查動手打人警察

▲▼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炳縉。(圖/記者劉昌松攝)

▲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炳縉說明台北市警局前局長黃昇勇被控殺人未遂無罪理由。(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理前立委周倪安等人控告台北市警前局長黃昇勇殺人未遂案,合議庭審理5年多,換了3個合議庭,18日認定,黃昇勇在太陽花學運期間,見民眾佔據行政院,依法下令驅離,可「阻卻違法」,但針對40多個民眾的確是遭警員動手打傷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查明真相並究責。

▲▼曾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以肉身阻擋學生進入政院的保六員警林致孝,被封為「嗶嗶哥」。(圖/東森新聞)

▲太陽花學運期間,有警員在行政院窗外以肉身阻擋學生進入。(圖為資料照/東森新聞)

太陽花學運期間的323攻佔行政院事件後,有數十位民眾控告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人涉殺人為遂等罪,除其中被告「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身分不明確,已經判決不受理確定外,江宜樺等人被控部分正由其他審判庭審理中,18日是由台北地院刑10庭針對黃昇勇被控案件做出判決。

判決指出,在323 陳抗事件中,有部分陳抗群眾以油壓剪、鐵橇破壞行政院鐵拒馬,或破窗闖入行政院建築物內破壞物品,黃昇勇依職責,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並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具體驅離方式。

▲▼ 台北市警察局前局長黃昇勇 。(圖/資料照)

▲台北市警察局前局長黃昇勇 。(圖/資料照)

合議庭認為,值勤員警原則上也先以口頭勸離,勸離不成,才抬離、拖離,僅有少數員警有以肢體或使用警械毆擊民眾的情況,黃昇勇下令驅離,是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自屬不罰。

但有少數員警或因情緒控管失當,或因殘留把人民當作敵人的威權思維,以肢體或持警械毆擊陳抗民眾,造成周倪安等42人傷,已構成不人道的處遇或懲罰,有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因此判決同時指出,身為公益代表人的檢察官,應開展全面的刑事調查,查明真相並究責;至於先前北檢接獲民眾告發黃昇勇案後,送北院一併審理的部分,也因此被法院退回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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