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壽險業國外投資比例高,匯兌風險需要更嚴謹的控管,避免獲利減損。(圖/路透社)
文/賴健宇
國內家庭在資產配置上以存款、人壽保險與退休基金為主,因此也讓壽險業的保費收入持續增加,並將多數資金投往海外以增加收益,為避免投資損益浮動過大,主管機關將嚴格管控,並提升國內投資商品項目及效益。
回顧近20年的低利率環境,雖部分壽險公司已經逐漸擺脫利差損,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卻越來越嚴格,例如取代IFRS 4的IFRS 17「保險合約」,將於2025年在我國導入適用。再者,保費收入屢次創新高,亦造成壽險業資金去化流向的難題。因此,未來壽險業除了需在國外投資限額下,追求合理收益性,壽險公司也需視負債組成,決定資產配置策略。當然,國人也應該反思對傳統保障型的重視,回歸人壽保險本質,並以投資儲蓄類型為輔,降低對高儲蓄型保單的需求。
壽險業保費收入逐年擴增
觀察近年我國家庭部門的資金流量概況,在資產配置方面,家庭部門仍是以持有存款、人壽保險準備與退休基金準備為主,比重超過6成,其中國人因增加購買外幣保單及類定存保單,致使人壽保險準備與退休基金準備的增幅加大,並續居資金用途的首位,2017年為2.33兆元新台幣,較2016年增加632億元,而資金用於存款則為1.26億元。
此狀況反映人壽保險業的業績表現,保費收入逐年遞增,2018年為3.51兆元,較2017年增加913億元,特別是受到全球景氣回溫、金融市場表現熱絡的帶動,近兩年投資型商品的買氣較2016年明顯回升。而保費收入的增加,壽險業的可運用資金部位也隨之提升,2018年為23.8兆元,較2017年增加1.67兆元,並以國外投資的占比68.52%為最高,其次為有價證券投資,包括公債、股票、金融債券等。
面對壽險業持續增加國外投資的情況,主要原因在於,壽險業對長期投資需求大、國人財富資產配置趨向全球化及去化國內剩餘資金等,惟國內公債發行規模小,且平均剩餘年限不及10年,無法因應其投資所需,即便近期有大量持有以新台幣計價債券ETF所從事的國內投資,亦是為避免觸及國外投資加計國際板債券上限的折衷,以及國內缺少受到壽險業者青睞的投資標的所致。
國外投資65.25%天花板上路
過去主管機關為了協助壽險業者,克服利差損的困境,除了增加壽險公司的投資範圍,並先於2003年開放保險公司國外投資上限至35%,再於2007年放寬至45%,且於2014年將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部位,列為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對增進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彈性及效率,有所助益。但基於控管國際板債券的投資部位,金管會於2018年11月增訂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限額規範,以不超過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的145%為原則,也就是以65.25%進行總量管制,而在新法預告完成前已超限投資者,未來不可再新增投資部位。
所謂國際板債券,是指一國政府、金融機構或工商企業為籌措資金,在我國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債券,與壽險業國外投資不同之處,為國外投資係將資金匯出進行投資布局。參考政大保險業永續發展研究中心2017年的研究指出,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的資產配置,投資工具以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為主,其次則依序為政府公債、證券化商品及外幣存款等,並且偏重於已開發市場,用於追求穩定的長期收益來源。
不可諱言的,壽險業增加國外投資比重有其結構性因素,與其他國家壽險業的資金運用狀況不盡相同,包括弭平利差損而追求高收益性投資、國內投資標的實質收益率偏低、去化國內剩餘資金等。其中,如金管會雖有限制國際板債券的投資額度,但也開放壽險業國外投資的對象,增列國外地方政府所屬機構發行的債券,藉以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此類債券的收益率較一般政府公債為高,違約率則是較相同信用評等的公司債要低。
惟金管會在今年3月,仍是針對國內壽險業國外投資的匯兌風險,提出重要控管機制,包括持續修正保險業資產負債風險管理能力的相關規定;對國外投資情形追蹤監視及分析,再透過個案及動態監理的方式進行差異化管理;增加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的提存及沖抵比率;引導保險公司調整保險商品結構,並將資金投資於國內公共建設與新創產業等。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壽險業的資金運用,因偏重國外投資產生匯兌風險,而造成獲利減損的程度。
▲國內投資項目少、市場小,使壽險業資金因而轉往海外。(圖/pixabay)
投資報酬率≠保戶之實際報酬率
一般而言,保單上載明的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不是保戶可取得的實際報酬率,而是壽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投資報酬率,而這個投資報酬率就是保險商品在進行定價利潤測試的衡量標準。當平均投資報酬率表現越好的壽險公司,可以通過利潤測試的保險商品,其預定利率或宣告利率普遍較投資績效欠佳的壽險公司商品為高,相對地更容易受到偏好高儲蓄性質保單的消費者所青睞,也能鞏固一定的市場競爭力。但在此一循環下,壽險公司為了維持商品的市場熱度,加上國內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偏低,使其資金運用偏重於從事追求高收益性的國外投資。
換句話說,利潤測試結果的呈現,是以投資報酬率或一固定折現率計算未來利潤的現值,作為壽險公司設定達成或超越的目標值。而要求商品定價利潤測試的監理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經營不佳的壽險公司,有大量發行虧損保單的行為。
以利變型年金保單為例,壽險公司送審利變型商品時,需檢附以現金流量法的利潤測試文件。在低利率環境中,年金不僅具有持續金流的保障,且可以隨著浮動的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而累積,備受消費者關注,並逐漸成為壽險市場的主要投保商品,特別是以銀行為通路進行銷售。基此,當壽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投資報酬率越佳,就可發行較一般宣告利率為高的利變型商品,但仍以不得高於區隔資產前24個月的移動平均投資報酬率加計兩碼為原則,維持宣告利率之穩定性。
利變型保單躍升個人首選產品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軌跡,最早為1947年成立的台灣人壽與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再至1986年及1994年陸續開放美商與外商保險公司來台設立據點,並於1993年開放國人設立本土新保險公司。至今已歷經公營保險機構民營化、實施風險資本額制度、新增保險商品種類、費率自由化、金融監理一元化、放寬資金運用等時期,獲利狀況亦是逐年提升,其中2017年獲利1,362億元,更為近5年新高(但2018年獲利受到外匯損失影響而縮減至1,087億元),並以人壽保險的業務規模較大,包括利變型增額保單、外幣保單、失能照護保單等,為最受國人歡迎的保險商品。
由於壽險保單設計均有一預定利率,而壽險業資金用於投資時,實際收益率至少需達到該預定利率,以免在給付保險金後損及自身的利益,且高過就有利差益;反之,則有利差損。回顧1993年及1994年開放本地成立新保險公司與全球各國保險業來台設立據點,雙方開始競逐我國壽險市場版圖,並以當時銀行利率為基準,推出高預定利率保單搶市,然隨著市場利率從2000年開始走低,壽險保單的預定利率隨之下修,而當初大量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的公司,均面臨嚴重的利差損。加上外商保險公司率先適用新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4),為避免提撥大量準備金而加重母公司財務負擔,基於法遵成本及獲利的考量後,即陸續撤離台灣保險市場。
實務上,目前壽險保單精算中將預定利率假設為固定,以確保保戶每年所繳的保費為定額,且降低保單銷售的困難度及壽險公司行政作業的複雜性,而固定利率的假設,對壽險業而言,一旦利率下跌,壽險公司將無法達到原先設定的投資報酬率,進而形成利差損問題,連帶影響其清償能力。然由於目前預定利率較過去為低,所設算的保費相對偏高,壓縮傳統保障型壽險商品的銷售空間,壽險公司轉為推出利變型年金與投資型保單的保險商品,以維持市場熱度。
而為了弭平利差損,壽險業資金在投資運用上,需維持一定水準以上的投資報酬率,並調整商品結構,開發可減輕清償能力的保險商品,但當國內未有適於長期投資的標的時,即將目標市場轉至國外進行投資。目前我國壽險業平均資金成本降至4%左右,主要是透過吸收低預定利率的類定存保單,將資金成本壓低所貢獻,惟在舊保單持續繳費,新契約保費又大筆湧入時,壽險業更加面臨資金運用及避險的投資壓力。
▲壽險業未來除了須在國外投資限額下追求收益性,也需視負債組成來決定資產配置策略。(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面對此一難題,有論者即提出,在目前壽險業的商品結構下,導致高度倚賴海外投資的資金運用,讓壽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樣態,從早期利差損風險轉為匯率風險,而巨大的海外投資部位,產生匯兌收益與損失的劇烈波動,將是必然的問題。加上壽險公司財報編製須按公允價值表達,此種帳面的未實現損失將直接降低淨值,進而影響資本適足率,但為維持一定水準的資本適足率,壽險公司需支出大額的避險成本,以緩解匯率對損益的波動。
兼顧收益性及有效配置資產
整體而言,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比例的增加,主要原因為解決利差損及提高收益,與其他國家壽險業資金用於國外投資比重不高的狀況,不盡相同,且中央銀行亦指出,壽險資金投資海外有助於外匯市場的供需平衡。目前國內投資標的方面,較受到壽險業青睞的除了國際板債券外,尚有追蹤海外債券為標的,並在台灣發行、以新台幣計價的債券ETF,從2017年第一檔美國公債ETF掛牌以來就大量持有。
雖金管會提出,如過度集中投資債券ETF,擬將在現行風險係數上加計匯率風險,惟債券ETF是一籃子債券,投資標的可能由國內或海外債券所組成,將面臨考量是否統一加計匯率風險係數的問題。此外,再觀察中央銀行的分析報告,我國壽險業資金持續增加國外投資,反映壽險公司資產負債期限配置失衡的問題。以2017年為例,壽險業負債面的保險負債平均存續期間約20至25年,而資產面的投資平均存續期間約8至10年,顯見壽險業需有長期且穩定收益的標的進行投資。
(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