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叫他處理「後事」 劈腿男說「我不怕」…提告恐嚇敗訴

▲曾姓男子向前女友提告涉嫌恐嚇罪,檢方從曾男回傳訊息中發現他「不怕」,而做出不訴處分。(圖/記者林悅攝)

▲曾姓男子向前女友提告涉嫌恐嚇罪,檢方從曾男回傳訊息中發現他「不怕」,而做出不訴處分。(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曾姓男子劈腿被前女友要求分手,竟騷擾前女友家人,前女友傳訊息指責曾男,並請曾男自行處理退租屋處「後事」,曾男看到「後事」兩字,竟以此提告前女友涉嫌恐嚇,檢察官偵訊時發現曾男曾傳訊息回嗆前女友:「後事?你在威脅我?我不怕!」,檢方認為曾男既說「不怕」,怎還提告恐嚇?做出不起訴處分。

一名曾姓男子因劈腿被前女友要求分手,竟騷擾前女友家人,前女友傳訊息指責曾男,並請曾男自行處理退租屋處「後事」,曾男看到「後事」兩字,竟以此提告前女友涉嫌恐嚇,檢察官偵訊時發現曾男曾傳訊息回嗆前女友:「後事?你在威脅我?我不怕!」,檢方認為曾男既說「不怕」,怎麼還提告恐嚇?做出不起訴處分。

曾男與前女友交往3年因劈腿,被前女友發現,前女友憤而提出分手,並在曾男怒趕下搬離2人租處,事後曾男後悔想挽回前女友,即四處找前女友的友人希望協助,甚至找上前女友的家人,前女友受不了,傳訊息指責曾男,並表明曾男如再繼續騷擾家人,絕對不會放過他,請曾男自行處理退租屋處「後事」。曾男一看到「後事」兩個字,認為前女友涉嫌恐嚇他,而向前女友提告恐嚇罪嫌。

檢察官在偵查時,發現曾男與前女友訊息對話紀錄中,被告講到「後事」時,曾男曾回嗆:「後事?你在威脅我?我不怕!」。檢方據以反問曾男,既然對被告所言「不怕」,為何要提告恐嚇?因而認為罪證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據查,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其中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指的是必須使人生畏怖心,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而言。因此恐嚇罪的構成要件,重點就在「言詞」的內容,只要受惡害通知的人心生畏懼,而且有不安全的感覺,就有機會成立恐嚇罪,不一定要真的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結果,但實際上院檢在審理時,還是要依據主觀、客觀條件,還有談話的內容全盤來認定,恐嚇的作為是否具體、明確,是不是真的造成「心生畏懼」,才是重點。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