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從浩鼎案看檢察官的上訴權

2019年07月23日 10:00

▲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圖/ETtoday資料照)

▲浩鼎內線交易案一審無罪,檢方大動作召開記者會決定提起上訴。圖為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圖/ETtoday資料照)

浩鼎內線交易案歷經了2年的審理,2019年6月21日一審宣判,5名被告全數無罪。相較於同一事件衍生出的前中研院長翁啟惠被控貪污案,2018年12月一審判決翁無罪後,檢方罕見由檢察總長親自召開會議討論後,最後認為案件很難獲得改判的機會,決定「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而這次由士林地檢署檢察長朱家崎召開專案會議,仔細分析研議後,認為內線交易規範的是消息時間,非解盲後的結果,決定提起上訴,與先前放棄上訴翁啟惠被控貪污案無關。

內線交易的立法目的是擔心資訊不對稱,導致投資人不進場,要處罰的理由就在於,重大訊息被少數人利用來牟利。浩鼎內線交易案主要問題就出在於,5名高層涉嫌從內部專家會議得知部分新藥試驗數據後,推估解盲成功機率「微乎其微」,在重大訊息公布前,搶先賣股避損,涉嫌內線交易罪。

全案的重點在於解盲失敗是否屬於重大訊息?該訊息何時確定?法律對於內線交易規定的是「消息明確」。檢方認為新藥試驗過程是否順利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2015年8月28日,專家會議就已經知道「惡化人數未達289」,惡化人數未達預期,縱使當時解盲結果未定,但這個訊息本身就屬於影響投資人買賣的重大消息,所以重大消息已經明確。法院認為,知悉惡化人數未達289人,但未解盲前,並不知道惡化的人是在用疫苗組還是用在安慰劑組,若惡化人數都發生在安慰劑組,這樣試驗結果就是成功的;若兩組差異甚微或是惡化人數大多發生於疫苗組,試驗就會失敗,此種不明確的推論,與《證券交易法》中重大消息所要求的明確性要件不符合。這與翁啟惠的案子,關鍵在於其所取得浩鼎股票是否屬於中研院技術轉移的對價?要怎麼證明有無期約受賄的合意及對價關係的存在?兩案確實迥不相同。

內線交易自1988年起始在《證券交易法》增訂刑罰,迄今雖有數百件內線交易案件遭起訴,但最後判決有罪確定之案件所占比率甚低,其關鍵乃在於,「重大消息」內容及成立時點的認定爭議頗多。內線交易雖數度修法,希望對於「重大消息」的內容及確定時點加以明確規範,卻因要件太過概括難以規範,每每徒勞無功,致使這兩個爭點在訴訟上都是檢辯雙方的攻防重點,也經常是判決有罪或無罪的關鍵。因此,士林地檢署研議後,或許認為尚有爭執空間才提起上訴。

值得肯定的是,經過專案會議討論後才決定提起上訴,而非委由承辦檢察官的恣意決定,若檢察機關對於每件經過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都能經由專案會議或審查會審查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而不是只有針對重大矚目案件偶爾為之,則必然能夠減少人民的訟累,增加人民對於法院判決的信任度。

雖然檢察官的天職是摘奸發伏,但要定人於罪應該適可而止,不能窮追猛打,對於檢察權的行使該有所節制,否則就是權力的傲慢,缺乏同理心。實務上常見,起訴書僅了了數行,一旦經法院判決無罪,上訴書洋洋灑灑可達數頁,但人民為應付官司,多年來奔波於途,惶惶不可終日,纏訟多年後,最終雖然獲得無罪定讞,但檢察官卻不用負半點責任,這無異是另一種斲傷司法公信力的方式。民怨累積多了,怎麼期待人民再信賴司法!

為杜絕恣意上訴,應該立法限制檢察官上訴。外國法例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有「禁止雙重危險原則」(double jeopardy),對於被告一審無罪判決,檢察官是不能上訴的。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已有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這不啻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實現,若能將此立法意旨加以擴張至限制上訴,才能使人民在無窮無盡的訴訟輪迴中獲得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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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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