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司法恐龍現形】有權無責司法官,恐龍判決時有所聞

▲▼恐龍,恐龍法官,司法恐龍,暴龍,暴龍檢察官。(圖/視覺中國)

▲《國賠法》第13條讓部分恐龍司法官有恃無恐,因此而膽敢濫權枉法裁判。(圖/視覺中國)

筆者之前文章<國賠法第13條,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性縱容>一文指出,《國賠法》第13條縱容司法官有權無責,嚴格規定法官縱使判決顯然違法,且之後已經上級廢棄改判,人民仍不能訴求國家代替法官賠償因違法判決所造成的損害,因《國賠法》第13條規定,必須法官顯然違法的判決同時構成刑法上的瀆職犯罪,而且其瀆職罪行已經法院判刑確定,這時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但仍不能請求法官個人來賠償!這種全世界最嚴格地制度性縱容司法官有權無責的根源,長久下來,形成部分恐龍司法官有恃無恐,因此而膽敢濫權枉法裁判。

文章刊出後至今,獲得不少讀者來電鼓勵與回響!身為專業法律人,不能口說無憑,尤其不少司法官跳出來緩頰,說是一般人民不懂法律,判決總有敗訴的一方,只要判決不合自己主觀期望,就隨意指責法官恐龍云云。為免流於口水之爭,茲舉一些個案實例,來印證有恃無恐的司法恐龍確實存在!

首先是暴龍型的判決。祭祀公業的土地依法只能以派下員資格來取得共同享有,不可能成為派下員個人的遺產來作繼承,這是學法之人的基本法學常識。但就有住在祭祀公業土地上的人,因為被主事者排除在新依法成立的祭祀公業法人的派下員名冊之外,因此起訴請求確認自己及子女是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案例,萬萬想不到就有高院法官在雙方當事人爭執彼此是不是祭祀公業派下員,且法官也同意上訴方律師要求將是否派下員之爭執整理成法律上爭點的情況下,竟然在判決書上大喇喇地違反法律專業常識,暴龍突襲式地寫出本案兩造的爭點是:上訴人對系爭祭祀公業土地是否有繼承權?並因此判決上訴人對公業土地沒有繼承權敗訴!法官就這樣在上訴人有請律師且已公開記明法律爭點下,仍敢赤裸裸地霸凌上訴人,簡直令人不敢相信!

此種明目張膽的濫權枉法判決,不禁讓人質疑?更恐怖的是,連三方整理的法律爭點都敢公然違反,毫無法律專業倫理可言!而這也正是《國賠法》第13條長期縱容司法官有權無責,因此形成的典型有恃無恐的司法恐龍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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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華,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為非營利目組織,以促進司法民主化、法官權責相符為司法改革宗旨。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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