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之夜直播誣指魏明谷買票 陳朝容判刑5月褫奪公權1年

▲▼ 陳朝容。(圖/記者唐詠絮攝)

▲前立委陳朝容(左一)選前之夜直播誣指魏明谷買票被判刑。(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2018年五合一大選,前立委陳朝容於選前之夜11月23日為彰化縣埔鹽鄉長候選人施建樑站台時,公然指控時任彰化縣長魏明谷買票,一票一千等,演講過程透過施建樑的臉書直播,魏明谷與團隊不滿陳朝容於投票日前夕,散布不實謠言,具有使人不當選之意圖,向陳朝容提出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法官認為陳朝容並無真憑實據,僅憑真假難辯之他人傳聞,即以演講方式,公開傳述上開不實事項,其顯具有散布謠言與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惡意,認為陳朝容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104條要件,處以5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陳朝容於2018年11月23日晚間參加施建樑政見說明造勢晚會時,已演講方式傳述「魏明谷已經開始在買票了,魏明谷在阮埔鹽鄉配合鄉長跟議員一票一千,所以你們回去今晚可以打電話去魏明谷總部,一千你沒拿到,沒拿到就是你要幫魏明谷、幫鄉長幫忙,一票一千,可以去討」等語。

陳朝容坦承演講內容事實,表示是聽聞黃男所述,並辯稱有向林、邱、曾、楊等4人查證,當法官以證人傳喚眾人時皆表示,未有魏明谷賄選事證,也未告知陳朝容有關魏於埔鹽鄉買票內容,陳朝容庭訊坦承演講內容,但否認有違選罷法。

法官審酌後認為陳朝容於公開場合,以演講方式散布詆毀告訴人名譽之謠言,意圖使告訴人於彰化縣長選舉中不當選,危害民主法治國家之公平選舉制度,實屬可議,以違反選罷法104條內容,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判處5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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