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腳踏3條船,在臉書上放閃稱妻子為「大老婆」,另2名女子為「老婆」。(示意圖/視覺中國)
記者黃苑瑜/高雄報導
高雄市經營洗車廠的阿銘(化名)腳踏3條船,被妻子發現控告通姦罪後,竟在臉書上稱妻子為「大老婆」,而另2名女子均為「老婆」;檢方誤以為妻子已宥恕而處分不起訴,卻逃不過民事法官的法眼,判處阿銘與2名女子連帶賠償百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阿銘結婚16年,與妻子分別在2016年6月和9月間生下子女,因經營洗車場結識了小美(化名)和小琪(化名),彼此墜入愛河多次一起約會出遊,其妻子完全被矇在鼓裡,而他還在臉書放閃,公開有非婚生子女、以及和小琪的戀情。2018年間,阿銘的妻子發現丈夫偷吃2女,怒對他提出刑事妨害婚姻告訴和民事求償,請求3人連帶賠償7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阿銘在法庭上指稱,妻子一直都知道他們3人是男女朋友關係,否認有侵害配偶權。他還說,妻子默許同意他們發生性行為,卻拖到106年12月才提起訴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據了解,檢方開庭調查,以阿銘臉書張貼公開妻子、小美和小琪的照片,文字稱呼妻子為大老婆,其餘2人則為老婆等理由,認定交往均徵得妻子同意,罪嫌不足,躲過刑事責任。
然而,民事法官審裡卻覺得案情不單純,阿銘臉書原本所寫的文字,僅有阿銘經營洗車廠、銷售汽車用品及出遊的照片,至於稱呼大老婆和老婆的文字,是他在被控妨害婚姻後才加上去的,認為阿銘有想規避刑責的意圖,同時查出請求權並無消滅,因此判處他和小美應連帶賠償40萬元;和小琪則連帶賠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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