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丁金聰為癌男割膽病患術後死亡 二審改判無罪

▲▼病房,醫院,動手術,開刀,病人,急診(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名醫丁金聰為病患動手術後,病患死亡。二審改判無罪。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外科醫療部長、消化外科名醫丁金聰,2012年間為一名癌症患者切除肝臟腫瘤,手術雖然成功,但患者卻因為疏於術後照顧,當晚就休克,急救後仍不治身亡。一審認定丁男有疏失,判刑10月,案經上訴,高院二審25日改認定丁男沒有疏失,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丁男2012年7月間,為罹患肝癌的周姓男子進行手術摘除膽囊、切除肝葉手術後,手術雖然成功,但丁男並未將患者移至加護病房,而是移至一般病房,也未叮囑護理人員提高監護照護密度。結果當晚8時30分許病患就發生休克情形,經急救後於第4天凌晨3時許不治死亡。家屬認為丁男有疏失,提出告訴,檢方依照「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對丁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認為丁男明知病患進行重大手術後,有嚴重出血的高度可能性,極可能導致死亡,但丁男卻未注意妥適監控術後風險,即草率將病患送回一般病房,並於醫囑單載明「依一般病房常規照護」的英文術語,使當班護理人員未幫病患裝設生命徵象監測儀,也未加強照護密度,因此無法在出現異狀的第一時間通知醫師即刻救治,丁男確有疏失。而即便丁男賠償260萬元與家屬達成和解,但法院仍將丁男判刑10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卻出現逆轉判決。高院認為,依照新修正的《醫療法》82條規定第3項「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本案經「醫事審議委員」鑑定後,認定病患於手術前經評估其體質良好,醫療風險低;其術後生理徵象穩定,所以此時得由主治醫師依其臨床經驗評估是否需送加護病房照護;由於加護病房感染機率更高,因此丁金聰評估後,將病患送一般病房,並未違反醫療常規。

另外高院也認為,丁男在手術當晚6時許曾到病房巡視,當時護理紀錄尚無「出血」之記載,病患亦尚未出現休克徵狀。之後病患發生休克,隨即由內外科值班醫師進行急救,並無證據足認丁男在合理之照護分工義務下,有遲誤時間未迅予診治病患之情形。因此高院改認定丁男無疏失,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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