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GPS偵查程序的立法 辦案與隱私權的那條線

2019年07月26日 11:12

▲▼GPS,汽車,導航系統。(圖/pixabay)

▲透過GPS定位資訊可拼湊出當事人生活圖像的各種細節,嚴重影響隱私權,必須針對GPS偵查的程序立法。(圖/pixabay)

科技迅速發展不僅改變人的生活型態,也讓犯罪偵查有更多的工具可以運用,並連帶產生許多新的法律爭議,例如運用GPS定位追蹤器、手機與基地台的連線紀錄,進行定位以輔助偵查、向電信或網路業者調取資料,近年來還包括自動化人臉及車牌辨識引發的隱私權爭議。

其中發展最久、討論最多的,就是透過GPS定位追蹤器輔助偵查(下稱GPS偵查)。這種作法在國內外已經行之有年,大致上就是在嫌疑人的車輛或物品上,趁嫌疑人不注意時裝上GPS定位追蹤器;偵查人員事後會回收追蹤器,並讀取其記錄的定位軌跡,或者透過有發報功能、比較高級的追蹤器,能即時掌握嫌疑人的行蹤。

GPS偵查是用隱密的手法所得到的長時間、不間斷的訊息,跟地圖或其他情報相搭配,可以非常具體地勾勒出嫌疑人的生活樣貌,例如說:A男固定會在每個月第二個週末晚上在某個地點待過半夜,在Google地圖上一定位,就會發現那是某間同志酒吧,在不同週末有主題派對;B女會固定在週日早上去某間教會禮拜從不間斷,主持那間教會的牧師有非常明確的政治立場;C男則是在受GPS偵查期間跑到一個港口的甲旅館,搭配通聯紀錄發現,他在甲旅館分別跟販毒集團的D男及跟其有密切交往的E女有電話來往。

以上這些案例,有些可以發掘出偵查犯罪的資訊(例如說可以推測甲旅館或許是C跟D慣常的毒品交易地點),但有些其實也透露了當事人沒有想要公諸於世、事關個人核心私領域的隱私事務,也未必跟犯罪偵查有關係,例如性傾向跟性癖好(A男)、宗教與政治傾向(B女)及情感關係(C男及E女)。

正是因為定位資訊這麼強而有力,從中可以拼湊出當事人生活圖像的各種細節,嚴重影響隱私權,同時在安裝GPS追蹤器時,不免要碰到私人的車輛或物品,甚至還可能要侵入非公開的空間(例如私人停車場),這也是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因此,在例如美國(2012年的Jones案判決,並在事後修正《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德國(《刑事訴訟法》)、法國(《刑事訴訟法》專章》)、日本(2017年最高裁判所判決),都認為應該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加以規範,在特定條件(特定罪名、一定期間、資訊如何運用),且要經過法院事前審查(或緊急時在一定期間內事後追認)並開出令狀,才能發動GPS偵查,以符合「對人民基本權侵害重大的偵查手法是強制處分,必須受到正當程序的規範,特別是應該經過法院審查」(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及令狀原則)的要求。

台灣的偵查實務以前並不認為GPS偵查是多嚴重的事情,所以偵查時有需要就直接安裝追蹤器,沒有法律規定相關程序,也沒有經過法院審核,但最高法院先前做出一個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被告是海巡署的前士官長,偵查販毒案件時,在未經長官授權下,在嫌疑人車上安裝追蹤器,回收追蹤器時被嫌疑人發現,反而被嫌疑人提起自訴,主張士官長妨害秘密。

最高法院最後認為,縱使士官長是偵辦案件,但GPS偵查畢竟是長期大量收集資訊,讓人掌握嫌疑人的生活作息跟行為模式,就是對個人隱私有侵害,算是強制處分,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實施;既然沒有法律規定還去執行侵害他人隱私的強制偵查,那當然就是刑法妨害秘密罪。最高法院並且呼籲立法院應該就GPS偵查相關程序加以立法。

從這個案件也可以看出:盡速就GPS偵查的程序立法,其實不只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同時也是讓執法人員有法所依、安心辦案,不會擔心為了偵查犯罪而誤觸法網,或讓花費勞力時間費用冒險取得的證據,在事後的刑事程序中被排除證據能力。特別是第一線人員到現在還是得仰賴GPS偵查來偵辦毒品交易等具有隱密性、難以用其他方式收集資訊的案件。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上一會期就這議題召開公聽會,並提出《刑事訴訟法》增訂GPS偵查專章的法案,希望能盡早解決這項問題。我也希望法務部跟司法院能早日根據台灣實務現狀跟其他國家的立法例,提出精緻的對案,送到立法院來一起審查,讓GPS偵查在台灣擁有可操作,兼具保障人權與合乎偵查實務需求的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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