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徑教練在校園內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戴若涵/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國中田徑隊男教練2015年多次與一名女學生發生性行為,2人還以「要不要晨操」當成約會密語,男教練更為少女買避孕藥,東窗事發後,教練吃上官司,一審被合併判刑3年,31日高等法院改判共1年5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該名田徑隊男教練自2015年12月底至2016年4月間,4度與年僅14歲的少女雯雯(化名)在學校內體能訓練室、訓導處儲藏室等地方你儂我儂。其中2次男教練徒手撫摸雯雯大腿、胸部、下體等部位,再親吻雯雯;另外2次男教練則是直接發生性行為。事後男教練因為擔心雯雯懷孕,還特地離校購買事後避孕藥給她吃,叮囑她乖乖服用。
但男教練萬萬沒想到2人濃情蜜意,事後卻吃上「性侵」官司。法院檢視2人對話後發現,雯雯曾用LINE傳訊邀約,「老爸明天要不要晨操」,教練則回「要嗎?」,雯雯又傳,「看你囉」,教練回「愛撒嬌」,最後雯雯表示,「也只有你有我的撒嬌而已欸」,雙方你一言我一語,更用「老爸」、「女兒」稱呼彼此,可見相處相當融洽。
桃園地方法院勘驗各項事證後,認為男教練雖然沒有強迫雯雯發生性行為,但他為了滿足一己私慾,竟與未滿16歲的雯雯發生性行為,戕害少女身心、人格的健全發展,甚屬不該。
另外雯雯及她的父母皆要求從重量刑,但法院認為,男教練犯後坦承犯行,決定依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猥褻罪、2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等共4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
此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31日撤銷原判決,改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執行10月;又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執行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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